4.2 建筑物退让
4.2.1 沿相邻地块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湖沟渠及电力线路走廊保护范围界线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洪、交通安全、城区“四线”管制规定,兼顾相邻用地单位利益及其它相关规范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4.2.2 建筑物后退用地界线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沿相邻地块边界建设的建筑,双方各自从用地界线起计算后退距离。相邻建筑等高的,各自后退距离不少于本规定所规定的相应建筑间距的一半;不等高的,按建筑高度比例计算,各退够规定距离;等高与非等高相邻建筑后退距离总合不得少于消防间距要求。
(二)相邻各类公共绿地新建各类建筑,其最小离界距离应满足下列要求:
1.高度6米以下建筑,离界距离不得少于3米
2.高度6米至20米以下的建筑,离界距离不得少于6米;
3.高度20米以上的建筑,离界距离不得少于9米。
4.2.3 临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扩改建建筑物,其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新、扩、改建建筑位于已编制并经法定程序审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覆盖范围内的,其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按详细规划规定执行。
(二)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地段,临城市主、次、干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按城市总体规划规定执行。但最小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临城市主、次干路两侧新建高层建筑应由道路红线后退10-15米;
2.临城市主、次干路两侧新建多、低层居住建筑应由道路红线后退3-5米;
3.临城市主、次干路两侧新建多、低层底层为商贸、服务用房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少于5米;临城市支路新建此类建筑的,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少于3米;
4.新建影剧院、游娱乐设施、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其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少于15米并按规范要求留出临时停车和回车场地。在老城区内后退道路红线确有困难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减少后退距离,但减让幅度不得大于20%;
5.临城市主、次、支路修建围墙,必须经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临主、次、支路后退道路红线均不少于2米,且应形式美观,通透;不临城市道路修建的围墙,其地上地下构件均不得超过用地界线。
4.2.4 城市道路交叉口四周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临城市主、次干路交叉口,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除满足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定外,多、低层建筑不得少于7米,高层建筑不得少于15米(自道路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连接点算起。下同)
(二)临城市支路交叉口、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除满足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定外,多、低层建筑不得少于5米,高层建筑不得少于13米。
4.2.5 沿河湖沟渠两侧新建建筑后退河湖沟渠规划蓝线控制范围边界线距离:天门河不得少于60米,汉北河、杨家新沟不得少于30米,前后壕不得少于8米,河道、水行政主管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2.6 居住区内部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最小距离,必须符合居住区内道路边缘至建、构筑物最小距离(下表)的规定。居住区道路边缘指道路红线;小区路、组团路及宅间小路边缘指人车混合使用路面边线;当小区道路设有人行便道时,其道路边缘指人行便道外侧边线。
4.2.7 临街建筑墙外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外包柱、门廊、踏步、花台、采光井、橱窗、招牌、污水处理设施等,不得超过建筑红线。
(二)建筑基础、地下室、工程内部管网、车道变坡线等,其后退城市道路红线不得少于3米。
4.2.8 在微波无线传输通道上新建建筑,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新建建筑不得影响通讯质量。
4.2.9 本规定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应从底层最凸出墙体外缘起算,外挑部分垂直投影线超出底层最凸出墙体外缘线的,按外挑部分垂直投影外缘线起算。建筑室外地坪高于或低于相邻道路标高且凸出底层最凸出墙体外缘和外挑部分垂直投影外缘线的,按建筑室外地坪最凸出一级踏步外缘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