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0年 建标库

4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4.1 建筑间距与高度控制

4.1.1 建筑间距除应满足本章规定外,还应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埋设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4.1.2 本规定所列建筑间距为居住建筑间距。

4.1.3 居住建筑应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4.1.4 中心城区划分为老城区和新城区进行建筑规划控制。古城堤街、河山支渠、东湖路、西湖路围合的区域为老城区,其它地段为新城区。

4.1.5 居住建筑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
    (一)建筑高度24米以下(含24米,下同)的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为:
        (1)纵墙面与纵墙面的间距,老城区内不少于南面建筑高度的0.9倍;新城区内不少于南面建筑高度的1.1倍;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间距要求;
        (2)纵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老城区内不少于10米,新城区内不少于12米;
        (3)山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不少于6米。
    (二)建筑高度24米以上(不含24米,下同)的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为:
        (1)纵墙面与纵墙面的间距,其中24米以下部分间距按前项第1目计算,24米以上部分按不少于所增加建筑高度的0.3倍进行递加计算,不足26米时,按26米计算;其最大间距,在老城区内可以不超过40米,在新城区内可以不超过45米;
        (2)纵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纵墙面在南面时,不少于20米,其余情况下不少于18米;
        (3)山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不宜小于13米;
        (4)点式建筑的间距,按建筑之间的南北向重叠面进行计算;无重叠面时最近点距离不少于15米;重叠面小于12米时,间距不少于18米;重叠面大于12米时,按本项第1目计算。
    (三)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居住建筑与建筑高度24米以下的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为:
        (1)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建筑纵墙面与其南侧的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的纵墙面之间间距按本款第(一)项第1目计算;与其北侧的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的纵墙面之间间距按本款(二)项第1目计算;
        (2)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建筑纵墙面与其北侧的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山墙面之间间距不少于18米;
        (3)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建筑山墙面与建筑高度14米以下建筑山墙面的间距不宜小于13米。
    在老城区、新城区内临城市主、次干道,根据城市规划用地条件及城市空间景观要求布置的建筑与周边现有的永久性建筑之间间距按前款执行确有困难的,其间距可适当缩小,但不得少于应退间距的50%,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间距要求。

4.1.6 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可按上述规定的间距适当减少,但减少幅度不得超过20%,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间距要求。

4.1.7 居住建筑与其南侧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本规定第4.2.5条规定确定;与其北、东、西侧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可按本规定第4.1.5条的规定适当减少,但减少幅度不得超过20%,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间距要求。

4.1.8 建筑间距按以下规定计算:
    (一)建筑间距按相邻建筑外墙轴线间距计算。
    (二)建筑纵墙面外挑阳台、梯平台、走廊及凸出辅助设施部分的累加长度超过纵墙面长度二分之一的,其间距以最大外凸部分或外凸部分轴线的垂直投影线计算。
    (三)建筑山墙设置外挑阳台的,建筑间距按阳台外轴线的垂直投影线计算。
    (四)建筑山墙若开有卧室窗,则按建筑纵墙计算建筑间距。
    建筑间距按前款规定仍无法确定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4.1.9 非平行布置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按建筑之间的平均距离计算。非平行布置的建筑之间最近点的距离应不少于标准间距的0.7倍,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间距要求。非平行布置建筑之间的角度超过600的,则按建筑纵墙面对山墙面的规定计算建筑间距。

4.1.10 在文物保护建筑四周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间距和高度应符合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

4.1.11 平屋顶建筑物高度从建筑物室外地坪标高计算至女儿墙顶,屋顶如有面积大于标准层面积10%的附属建筑物,则算至附属建筑屋顶高度;坡屋顶建筑物高度,当坡度小于等于350时,算至檐口;大于350时,屋脊线平行于相关建筑主要朝向轴线或平行道路中心线的算至屋脊线,垂直于相关建筑主朝向轴线或垂直于道路中心线的算至山墙斜坡中点高度。

4.1.12 在国家气象站四周建设控制范围内新建、改建建(构)筑物,其间距和高度应符合《气象法》及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