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城市规划编制管理
2.1 天门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包括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四个层次。各阶段规划的编制应符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规定。
2.2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后,应另行编制近期建设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为5年,与天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年限一致。
2.3 城市规划编制必须委托具有相应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无证或超资质等级编制的城市规划成果,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呈报和审批。
2.4 在天门市城市规划区内编制各阶段的城市规划成果,必须按下列程序报送,经批准后方可生效。
2.4.1 城市总体规划。方案在技术评审会通过,并按技术评审会意见修改后,由市人民政府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2.4.2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方案在技术评审会通过,并按技术评审意见认真修改后,由市人民政府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后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4.3 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方案在市规划委员会评审通过后,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2.4.4 专项工程规划。规划方案在市规划委员会评审通过后,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2.4.5 修建性详细规划。占地面积在3公顷以上的规划以及所有的房地产开发和商业开发项目的规划方案在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评审会通过后,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占地面积在3公顷以下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业主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2.5 在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专项工程规划、详细规划的正式成果中,必须明确强制性内容与指导性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调整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确需调整的,必须就调整的必要性提出专题报告,经市人民政府认可后方可调整,并重新按法定程序报请有审批权限的机关审批。调整非强制性内容,应当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总结,提出调整的技术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