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6 空气调节系统
11.6.1 空气调节系统宜监测与控制下列参数:
1 室内外空气的参数;
2 喷水室用的水泵出口压力;
3 空气冷却器出口的冷水温度;
4 加热器进、出口的热媒温度和压力;
5 空气过滤器进、出口静压差并应超限报警;
6 风机、水泵、转轮热交换器、加湿器等设备启停状态。
11.6.2 全年运行的空气调节系统,其自动控制系统宜按多工况运行方式设计,应具有供冷和供热模式切换功能。
11.6.3 当受调节对象纯滞后、时间常数及热湿扰量变化的影响,采用单回路调节不能满足调节参数要求时,空气调节系统宜采用串级调节。
11.6.4 全空气空调系统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温度控制应采用调节送风温度以及送风量的方式;
2 采用调节送风温度的方式时,送风温度设定值的修改周期应远大于盘管水路控制阀、电加热器等执行机构的动作周期;
3 采用调节送风量的方式时,风机应变频调速,并宜采用系统静压或风量作为控制参数;
4 需要控制室内湿度时,应按室内湿度要求和热湿负荷情况进行控制,并应采取避免与温度控制相互影响的措施;
5 过渡期宜采用加大新风比的方式运行。
11.6.5 新风机组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送风温度应根据新风负担室内负荷确定,并应在水系统设调节阀;
2 当新风系统需要加湿时,加湿量应满足室内湿度要求;
3 对于湿热地区的全新风系统,水路阀宜采用模拟量调节阀。
11.6.6 风机盘管水路控制阀宜为常闭式通断阀,控制阀开启与关闭应分别与风机启动与停止连锁。
11.6.7 空调系统的电加热器应与送风机连锁,并应设置无风断电、超温断电保护装置;电加热器必须采取接地及剩余电流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