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传感器和执行器
11.2.1 传感器、执行器应根据环境条件选择防尘型、防潮型、耐腐蚀型、防爆型等,并应根据使用环境状况规定传感器、执行器的维护点检周期。
11.2.2 传感器敏感元件的测量精度与二次仪表的转换精度应相互匹配,经过传感、转换和传输过程后的测量精度和测量范围应满足工艺要求的控制和测量精度的要求;传感器的安装位置应能反映被测参数的整体情况。
11.2.3 温度传感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温度传感器测量范围应为测点温度范围的1.2倍~1.5倍。
2 壁挂式空气温度传感器应安装在空气流通,且能反映被测房间空气状态的位置;风道内温度传感器应保证插入深度,不得在探测头与风道外侧形成热桥,插入式水管温度传感器,应保证测头插入深度在水流的主流区范围内。
3 机器露点温度传感器应安装在挡水板后有代表性的位置,应避免辐射热、振动、水滴及二次回风的影响。
11.2.4 湿度传感器应安装在空气流通,且能反映被测房间或风管内空气状态的位置,安装位置附近不应有热源及湿源。
11.2.5 压力(压差)传感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压力(压差)传感器的工作压力(压差)应大于该点可能出现的最大压力(压差)的1.5倍,量程应为该点压力(压差)正常变化范围的1.2倍~1.3倍;
2 同一对压力(压差)传感器宜处于同一标高。
11.2.6 流量传感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流量传感器量程应为系统最大工作流量的1.2倍~1.3倍;
2 流量传感器安装位置前、后应有合理的直管段长度;
3 应选用具有瞬态值输出的流量传感器;
4 宜选用水流阻力低的产品。
11.2.7 仅用于控制开关操作时,宜选择温度开关、压力开关、风流开关、水流开关、压差开关、水位开关等以开关量形式输出的传感器,不宜使用连续量输出的传感器。
11.2.8 自动调节阀的选择应与被控对象的特性相适合,应使系统具有好的控制性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两通阀,宜采用等百分比特性。
2 水三通阀,宜采用抛物线特性或线性特性。
3 蒸汽两通阀,当压力损失比大于或等于0.6时,宜采用线性特性;当压力损失比小于0.6时,宜采用等百分比特性。压力损失比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Pv——压力损失比(阀权度);
△pmin——调节阀全开时的压力损失(Pa);
△p——调节阀所在串联支路的总压力损失(Pa)。
4 调节阀的口径应根据使用对象要求的流通能力,通过计算选择确定。
11.2.9 蒸汽两通阀应采用单座阀,三通分流阀不应用作三通混合阀,三通混合阀不宜用作三通分流阀使用。
11.2.10 当仅需要开关形式进行设备或系统水路的切换时,应采用通断阀,不应采用调节阀。当使用通断阀达不到温度或湿度调节要求时,应采用调节阀,调节阀的特性应符合本规范第11.2.8
条的要求。
11.2.11 在易燃易爆环境中使用的传感器及执行器,应采用本质安全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