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019-2015 建标库

11  监测与控制

11.1  一般规定

11.1.1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监测与控制的功能宜包括参数检测、参数与设备状态显示、自动调节与控制、工况自动转换、设备连锁、自动保护与报警、能量计量以及中央监控与管理等。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监测与控制的设计应根据建筑物的功能与标准、系统类型、设备运行时间以及生产工艺要求等因素,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11.1.2  当生产工艺需要对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备进行监测与控制时,应满足生产工艺要求以及节能要求。

11.1.3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备宜设集中监控系统:

    1  系统规模大,供暖通风空调设备台数多时;

    2  系统各部分相距较远且相关联,并存在工况转换和运行调节时;

    3  采用集中监控系统可合理利用能量实现节能运行时;

    4  采用集中监控系统方能防止事故、保证设备和系统运行安全可靠时。

11.1.4  集中监控系统应具备下列功能:

    1  应满足工艺要求的时间间隔与测量精度连续记录、显示各系统运行参数和设备状态。系统存储介质或数据库应保存连续两年以上的运行参数记录。

    2  可计算和定期统计系统的能量消耗、各台受控设备连续和累计运行时间。

    3  可改变各控制器的设定值,并可对设置为“远程”状态的设备直接进行启动、停止和调节。

    4  可根据预定的时间表,或依据节能控制程序,自动进行系统或设备的启停。

    5  应设置操作者权限、访问控制等安全机制。

    6  应有参数越限报警、事故报警及报警记录功能,并宜设有系统或设备故障诊断功能。

    7  可与制冷机、锅炉等自带控制装置的设备通过通信接口进行数据交互。

    8  设置可与其他弱电系统通信的数据接口。

11.1.5  不具备采用集中监控系统的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宜采用就地的自动控制系统:

    1  工艺或使用条件有一定要求时;

    2  可防止事故保证安全时;

    3  采用就地的自动控制系统可实现节能运行时。

11.1.6  就地系统宜具备下列功能:

    1  可按满足工艺要求的时间间隔和精度对需要测量的参数进行检测;

    2  可对代表性参数的数值进行显示;

    3  可根据设定值自动调节相关装置动作;

    4  可进行手动、自动工作模式切换;

    5  可根据预定的时间表或依据节能控制程序,自动进行系统或设备的启停;

    6  应设置操作者权限、访问控制等安全机制;

    7  应有参数越限报警、事故报警,并宜设有系统或设备故障诊断功能;

    8  设置可与其他弱电系统通信的接口。

11.1.7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备设置联动、连锁等安全保护措施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集中监控系统时,联动、连锁等安全保护状态宜在集中监控系统的人机界面上显示;

    2  采用就地自动控制系统时,联动、连锁等安全保护状态宜在就地自控系统的人机界面上显示;

    3  未设置自动控制系统时,应采取专门联动、连锁等安全保护措施。

11.1.8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有代表性的参数,应在便于观察的地点设置就地显示仪表。

11.1.9  采用集中监控系统控制的动力设备,应设就地手动控制装置,并应通过就地/远程转换开关实现就地与远程控制的转换,就地/远程转换开关的状态宜在集中监控系统的人机界面上显示。

11.1.10  控制器宜安装在被控系统或设备附近;当采用集中监控系统时,应设置控制室;当就地控制系统环节及仪表较多时,宜设置控制室。

11.1.11  冬季存在冻结可能的新风机组、空调机组、冷却塔等,在设有防冻设施时,应设防冻保护控制。

11.1.12  防火与排烟系统的监测与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有关规定;兼作防排烟用的通风空气调节设备应受消防系统的控制,并应在火灾时能切换到消防控制状态;风管上的防火阀宜设置位置信号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