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019-2015 建标库

9.3  溴化锂吸收式机组

9.3.1  蒸汽、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和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的选择,应根据用户具备的加热源种类和参数合理确定。各类机型的加热源参数应符合表9.3.1的规定。

表9.3.1  各类机型的加热源参数

9.3.2  采用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时,其使用的能源种类应根据当地的资源情况合理确定。在具有多种可使用能源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利用废热或工业余热;

    2  宜利用可再生能源产生的热源;

    3  采用矿物质能源的顺序宜为天然气、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燃油等。

9.3.3  选用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组供冷、供热量应与空调系统冷、热负荷匹配,宜选择满足夏季冷负荷和冬季热负荷需求的较小机型;

    2  当热负荷大于机组供热量时,不应用加大机型的方式增加供热量;当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加大高压发生器和燃烧器以增加供热量,但增加的供热量不宜大于机组原供热量的50%;

    3  当机组供冷能力不足时,宜采用辅助电制冷等措施。

9.3.4  选择溴化锂吸收式机组时,应根据机组水侧污垢及腐蚀等因素的影响,对供冷(热)量进行修正。

9.3.5  采用供冷(温)及生活热水三用直燃机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9.3.3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完全满足冷(温)水与生活热水日负荷变化和季节负荷变化的要求,并应达到实用、经济、合理的要求;

    2  设置与机组配合的控制系统,应按冷(温)水及生活热水的负荷需求进行调节;

    3  当生活热水负荷大、波动大或使用要求高时,应另设专用热水机组供给生活热水。

9.3.6  溴化锂吸收式机组的冷却水、补充水的水质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空调系统水质》GB/T29044的规定。

9.3.7  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的储油、供油系统、燃气系统等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等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