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019-2015 建标库

9.2  电动压缩式冷水机组

9.2.1  电动压缩式冷水机组的总装机容量应根据计算的冷源负荷确定,不应另作附加;在设计条件下,当机组的规格不能符合计算冷负荷的要求时,所选择机组的总装机容量与计算冷负荷的比值不应超过1.1。

9.2.2  选择水冷电动压缩式冷水机组机型时,宜按表9.2.2内的制冷量范围,经过性能价格综合比较后确定。

表9.2.2  水冷式冷水机组选型

9.2.3  选用冷水机组时应采用名义工况制冷性能系数(COP)及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均较高的产品。

9.2.4  电动压缩式冷水机组电动机的供电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台电动机的额定输入功率大于900kW时,应采用高压供电方式;

    2  单台电动机的额定输入功率大于650kW且小于或等于900kW时,宜采用高压供电方式;

    3  单台电动机的额定输入功率大于300kW且小于或等于650kW时,可采用高压供电方式。

9.2.5  采用氨作制冷剂时,应采用安全性、密封性能良好的整体式氨冷水机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