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019-2015 建标库

8.5  空气处理

8.5.1  空气的冷却应根据不同条件和要求,分别采用下列处理方式:

    1  蒸发冷却;

    2  江水、湖水、地下水等天然冷源冷却;

    3  采用蒸发冷却和天然冷源等冷却方式达不到要求时,应采用人工冷源冷却。

8.5.2  水与被处理空气直接接触的空气处理装置,其水质应符合卫生要求。

8.5.3  空气冷却装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蒸发冷却时,宜采用直接蒸发冷却装置、间接蒸发冷却装置或复合式蒸发冷却装置。

    2  当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湿球温度较高或空调区显热负荷较大,但无散湿量时,宜采用多级间接加直接蒸发冷却器。

    3  采用江水、湖水、地下水作为冷源时,宜采用喷水室。水温适宜时,宜选用两级喷水室。

    4  采用人工冷源时,宜采用表面冷却器或喷水室。

8.5.4  空气冷却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空气与冷媒应逆向流动。

    2  迎风面的空气质量流速宜采用2.5kg/(m2·s)~3.5kg/(m2·s),当迎风面的空气质量流速大于3kg/(m2·s)时,应在冷却器后设置挡水板。

    3  冷媒的进口温度应低于空气的出口干球温度至少3.5℃。冷媒的温升宜采用5℃~10℃,其流速宜采用0.6m/s~1.5m/s。

    4  低温送风空调系统的空气冷却器应符合本规范第8.3.13条的规定。

    5  冬季有冻结危险的空气冷却器应设置防冻设施。

8.5.5  制冷剂直接膨胀式空气冷却器的蒸发温度应低于空气的出口干球温度至少3.5℃。常温空调系统满负荷运行时,蒸发温度不宜低于0℃。

8.5.6  空气调节系统采用制冷剂直接膨胀式空气冷却器时,不得用氨作制冷剂。

8.5.7  采用人工冷源喷水室处理空气时,水温升宜采用3℃~5℃;采用天然冷源喷水室处理空气时,水温升应通过计算确定。

8.5.8  在进行喷水室热工计算时,应进行挡水板过水量对处理后空气参数影响的修正。

8.5.9  空气加热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热媒宜采用热水;

    2  热水的供水温度及供回水温差应符合本规范第9.9.2条的规定;

    3  严寒和寒冷地区,新风系统或直流式空气调节系统采用热水或蒸汽为热媒时,应采取适用的防冻措施。

8.5.10  当室内温度允许波动范围小于±1.0℃时,送风末端宜设置精调加热器或冷却器。

8.5.11  两管制水系统,当冬夏季空调负荷相差较大时,应分别计算空气处理机组冷、热盘管的换热面积;当冷、热盘管换热面积相差很大时,宜分别设置冷、热盘管。

8.5.12  空气调节系统新风、回风应过滤处理,当其中所含的化学有害物质不符合生产工艺及卫生要求时,应对新风、回风进行净化处理。

8.5.13  空气调节系统的空气过滤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空气过滤器效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空气过滤器》GB/T  14295的规定,并宜选用低阻、高效、能清洗、难燃和容尘量大的滤料制作;

    2  当仅采用粗效空气过滤器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中效空气过滤器;

    3  空气过滤器的阻力应按终阻力计算;

    4  过滤器应具备更换条件。

8.5.14  当工艺生产冬季有相对湿度要求时,空气调节系统应设置加湿装置。加湿装置的类型应根据工厂热源、加湿量,以及空气调节区的相对湿度允许波动范围要求等,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蒸汽源时,宜采用干蒸汽加湿器。

    2  空气调节区湿度控制精度要求较严格,加湿量较小且无蒸汽源时,宜采用电极、电热或高压微雾等加湿器;当加湿量大时,宜采用淋水加湿器。

    3  空气调节区湿度控制精度要求不高,且无蒸汽源时,可采用高压喷雾或湿膜等加湿器。

    4  新风集中处理,且有低温余热可利用时,宜采用温水淋水加湿器。

    5  生产工艺对空气中化学物质有严格要求时,宜采用洁净蒸汽加湿器或初级纯水的淋水加湿器。

    6  生产车间有大量余热,且湿度控制精度要求不严格时,宜采用二流体加湿器。

    7  加湿装置的供水水质应满足工艺、卫生要求及加湿器供水要求。

8.5.15  有低湿环境要求的空气调节区,宜采用冷却除湿与其他除湿方法对空气进行联合除湿处理。

8.5.16  大、中型恒温恒湿类空气调节系统和对相对湿度有上限控制要求的空气调节系统,新风宜预先单独处理或集中处理。

8.5.17  除特殊的工艺要求外,在同一个空气调节系统中,不宜采用冷却和加热、加湿和除湿相互抵消的处理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