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019-2015 建标库

9  冷源与热源

9.1  一般规定

9.1.1  供暖、通风、空调冷热源形式应根据建筑物规模、用途、冷热负荷,以及所在地区气象条件、能源结构、能源政策、能源价格、环保政策等情况,经技术经济比较论证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次热源宜采用工业余热或区域供热;无工业余热或区域供热的地区,技术经济合理时,可自建锅炉房供热。

    2  有供冷需求且技术经济上可行时,宜采用工业余热驱动吸收式冷水机组供冷;无工业余热的地区,可采用电动压缩式冷水机组供冷。

    3  具有多种能源的地区的大型建筑,可采用复合式能源供冷、供热。

    4  夏热冬冷地区、干旱缺水地区的中、小型建筑,可采用空气源热泵或土壤源热泵冷热水机组供冷、供热。

    5  有条件时,可采用江水、湖水、地下水或室外新风作为天然冷源。

    6  有天然地表水或有浅层地下水等资源可供利用,且保证地下水100%回灌时,可采用水源热泵冷热水机组供冷、供热。

    7  有工艺冷却水可利用,且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采用热泵机组进行热回收供热。

    8  燃气供应充足的地区,可采用燃气锅炉、燃气热水机供热或燃气吸收式冷(温)水机组供冷、供热。

    9  当采用冬季热电联供、夏季冷电联供或全年冷热电三联供能取得较好的能源利用效率及经济效益时,可采用冷热电联供系统。

    10  全年进行空气调节,且各房间或区域负荷特性相差较大,需长时间向建筑物同时供热和供冷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可采用水环热泵空气调节系统供冷、供热。

    11  在执行分时电价、峰谷电价差较大的地区,空气调节系统采用低谷电价时段蓄冷(热)能明显节电及节省投资时,可采用蓄冷(热)系统供冷(热)。

9.1.2  工业厂房及辅助建筑,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无法利用热泵外,不得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供暖、空调热源:

    1  远离集中供热的分散独立建筑,无法利用其他方式提供热源时;

    2  无工业余热、区域热源及气源,采用燃油、燃煤设备受环保、消防严格限制时;

    3  在电力供应充足和执行峰谷电价格的地区,在夜间低谷电时段蓄热,在供电高峰和平段不使用时;

    4  不能采用热水或蒸汽供暖的重要电力用房;

    5  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且发电量能满足电热供暖时。

9.1.3  工业建筑群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且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设集中的供冷站:

    1  整个区域供冷点相对集中,总冷负荷大时;

    2  集中供冷能减少人员岗位设置,方便运行管理时;

    3  集中供冷能满足冷媒参数需求,且能适应冷负荷调节需求时。

9.1.4  夏季空调室外计算湿球温度较低的地区,宜采用直接蒸发冷却冷水机组作为空调系统的冷源;露点温度较低的地区,宜采用间接-直接蒸发冷却冷水机组作为空调系统的冷源。

9.1.5  冷水机组的选择应满足空气调节负荷变化规律及部分负荷运行的调节要求,不宜少于2台;当小型工程仅设1台时,应选调节性能优良的机型;采用电动压缩式冷水机组时,对于负荷变化较大或运行工况变化较大的应用场合,宜配合使用变频调速式冷水机组。

9.1.6  选择电动压缩式机组时,其制冷剂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环保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