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019-2015 建标库

8.4  气流组织

8.4.1  空气调节区的气流组织应根据下列因素通过计算确定,必要时可通过计算流体动力学(CFD)数值模拟方法确定:

    1  工艺设备和生产过程对气流组织的要求;

    2  室内温度、相对湿度、允许风速、噪声标准和温、湿度梯度等的要求;

    3  室内热、湿负荷分布情况;

    4  建筑物内部空间特点、建筑装修要求、工艺设备位置及外形尺寸;

    5  职业卫生要求。

8.4.2  空气调节区的送风方式及送风口的选型应通过计算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有吊顶时,应根据空气调节区高度与使用场所对气流的要求,分别采用方形、圆形、条缝形散流器。当单位面积送风量较大,且人员活动区内要求风速较小或区域温差要求严格时,应采用孔板送风。

    2  当无吊顶时,应根据建筑物的特点及使用场所对气流和温、湿度参数的要求分别采用双层百叶风口、喷口侧送或地板风口下送风。

    3  当工艺设备对侧送气流无阻碍且单位面积送风量不大时,可采用百叶风口或条缝形风口等侧送,侧送气流宜贴附。

    4  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大于或等于±1.0℃的高大厂房宜采用喷口送风、旋流风口送风或地板式风口送风。

    5  对于高大空间的空调区域,当室内温、湿度梯度有严格要求时,宜采用百叶风口或条缝形风口等对整个空间竖向分区侧送;当上部温、湿度无严格要求时,宜采用百叶风口、条缝形风口或喷口等分层侧送,当冬季需要送热风时,应采用可调节送风角度功能的送风口或采用下送风。

    6  变风量空气调节系统的送风末端装置,应在送风量改变时室内气流分布不受影响,并应满足空气调节区的温度、风速的基本要求。

    7  机柜或机架高度大于1.8m、设备热密度大,且设备发热量大的电子信息系统主机房宜采用活动地板下送风。

    8  选择低温送风口时,应使送风口表面温度高于室内露点温度1℃~2℃。

8.4.3  采用散流器送风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平送贴附射流的散流器喉部风速宜采用2m/s~5m/s,不得超过6m/s;

    2  散流器宜带能调节风量的装置;

    3  圆形或方形散流器宜均匀布置,最大长宽比不宜大于1:1.5。

8.4.4  采用贴附侧送风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送风口上缘离顶棚距离较大时,送风口处应设置向上倾斜10°~20°的导流片;

    2  送风口内宜设置使射流不致左右偏斜的导流片;

    3  射流流程中应无阻挡物。

8.4.5  采用孔板送风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孔板上部稳压层的净高应按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0.2m;

    2  向稳压层内送风的速度宜采用3m/s~5m/s;

    3  稳压层内可不设送风分布支管;

    4  在稳压层进风口处,宜装设防止送风气流直接吹向孔板的导流片或挡板;

    5  稳压层的围护结构应严密,内表面应光滑不起尘,且应有良好的绝热性能。

8.4.6  采用喷口送风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员操作区宜处于回流区;

    2  喷口的安装高度应根据空气调节区高度和回流区的分布位置等因素确定;

    3  兼作热风供暖时,喷口宜具有改变射流出口角度的功能。

8.4.7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采用活动地板下送风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送风口宜布置在冷通道区域内,并宜靠近机柜进风口处;

    2  送风口宜带风量调节装置,必要时高发热区送风口宜设置加压风扇;

    3  地板送风口开孔率宜大于30%。

8.4.8  分层空气调节的气流组织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空气调节区宜采用双侧送风,当空气调节区跨度小于18m时,亦可采用单侧送风,其回风口宜布置在送风口的同侧下方。

    2  侧送多股平行射流应互相搭接,采用双侧对送射流时,其射程可按相对喷口中点距离的90%计算。

    3  当采用下送风时,宜采用空气调节区上部侧边回风。

    4  当高大厂房仅下部生产区有温、湿度要求时,宜减少非空气调节区向空气调节区的热转移。必要时,应在非空气调节区设置送、排风装置。

8.4.9  空气调节系统上送风方式的夏季送风温差应根据送风口类型、安装高度、气流射程长度以及是否贴附等因素确定。在满足工艺和舒适要求的条件下,宜加大送风温差。工艺性空气调节的送风温差宜按表8.4.9采用。舒适性空气调节的送风温差,当送风口高度小于或等于5m时,不宜大于10℃;当送风口高度大于5m时,不宜大于15℃。

表8.4.9  工艺性空气调节的送风温差(℃)

8.4.10  空气调节区的换气次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艺性空气调节不宜小于表8.4.10所规定的数值;

    2  舒适性空气调节不宜小于5次/h,但高大空间的换气次数应按其冷负荷通过计算确定。

表8.4.10  工艺性空气调节换气次数

8.4.11  送风口的出口风速应根据送风方式、送风口类型、送风温度、安装高度、室内允许风速和噪声标准等因素确定。噪声标准较高时,宜采用2m/s~5m/s,喷口送风可采用4m/s~10m/s。

8.4.12  回风口的布置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回风口宜靠近局部热源,不应设在射流区内或人员长时间停留的地点;

    2  采用侧送时,回风口宜设在送风口的同侧下方;采用顶送时,回风口宜设在房间的下部;

    3  条件允许时,宜采用集中回风或走廊回风,但走廊的横断面风速不宜超过2m/s,且应保持走廊与非空气调节区之间的密封性。

8.4.13  回风口的吸风速度宜按表8.4.13选用。

表8.4.13  回风口的吸风速度(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