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019-2015 建标库

8.3  空气调节系统

8.3.1  选择空气调节系统时,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构造形式、规模、使用特点、负荷变化情况与参数要求、所在地区气象条件与能源状况等,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8.3.2  不同的空气调节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宜分别设置全空气空调系统。确需合设时,空调系统应能适应不同区域的不同要求:

    1  使用时间不同时;

    2  温、湿度基数和允许波动范围不同时;

    3  空气的清洁度要求不同时;

    4  噪声控制标准不同时;

    5  在同一时间内需分别进行供热和供冷时。

8.3.3  下列空气调节区宜采用全空气定风量空气调节系统:

    1  空间较大、人员较多;

    2  温、湿度允许波动范围小;

    3  噪声或洁净度标准高;

    4  过渡季可利用新风作冷源的空气调节区。

8.3.4  当空气调节区允许采用较大送风温差时,宜采用具有一次回风的全空气定风量空气调节系统。

8.3.5  全空气调节系统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可设回风机:

    1  不同季节的新风量变化较大,而其他排风措施不能适应风量变化要求时;

    2  回风系统阻力较大,设置回风机经济合理时。

8.3.6  空气调节区允许温、湿度波动范围小或噪声要求严格时,不宜采用全空气变风量空气调节系统。技术经济合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可采用全空气变风量空气调节系统:

    1  负担多个空气调节区,各空气调节区负荷变化较大,且低负荷运行时间较长,需要分别调节室内温度时;

    2  负担单个空气调节区,低负荷运行时间较长,相对湿度不宜过大时。

8.3.7  采用变风量空气调节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风机应采用变速调节;

    2  应采取保证最小新风量要求的措施;

    3  空气调节区最大送风量应根据空气调节区夏季冷负荷确定,最小送风量应根据负荷变化情况、送风方式、系统稳定要求等确定;

    4  当采用变风量的送风末端装置时,送风口应符合本规范第8.4.2条的规定。

8.3.8  空气调节区较多、各空气调节区要求单独调节,且层高较低的建筑物宜采用风机盘管加新风系统,经处理的新风应直接送入室内。当空气调节区空气质量和温、湿度波动范围要求严格或空气中含有较多油烟等有害物质时,不宜采用风机盘管。

8.3.9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宜采用蒸发冷却空调系统:

    1  室外空气计算湿球温度小于23℃的干燥地区;

    2  显热负荷大,但散湿量较小或无散湿量,且全年需要以降温为主的高温车间;

    3  湿度要求较高的或湿度无严格限制的生产车间。

8.3.10  蒸发冷却空调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空调系统形式应根据夏季空调室外计算湿球温度和空调区显热负荷确定;

    2  全空气蒸发冷却空调系统的送风量宜根据夏季空调设计工况下消除显热负荷的风量确定。

8.3.11  振动较大、油污蒸气较多以及产生电磁波或高次频波的场所不宜采用变频多联式空调系统。多联式空调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使用时间接近的空调区宜设计为同一空调系统;

    2  室内、外机之间以及室内机之间的最大管长和最大高差应符合产品技术要求;

    3  夏热冬冷地区、夏热冬暖地区、温和地区需全年运行时,宜采用热泵式机组;

    4  在同一系统中需要同时供冷和供热时,可选用热回收式机组。

8.3.12  有低温冷媒可利用时,宜采用低温送风空气调节系统;要求保持较高空气湿度或需要较大送风量的空气调节区,不宜采用低温送风空气调节系统。

8.3.13  采用低温送风空气调节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空气冷却器出风温度与冷媒进口温度之间的温差不宜小于3℃,出风温度宜采用4℃~10℃,直接膨胀系统出风温度不应低于7℃。

    2  确定室内送风温度时,应计算送风机、送风管道及送风末端装置的温升,并应保证在室内温、湿度条件下风口不结露。

    3  空气处理机组的选型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空气冷却器的迎风面风速宜采用1.5m/s~2.3m/s,冷媒通过空气冷却器的温升宜采用9℃~13℃。

    4  低温送风系统的空气处理机组、管道及附件、末端送风装置应进行严密的保冷,保冷层厚度应经计算确定,并应符合本规范第13.1.5条的规定。

    5  低温送风系统的末端送风装置应符合本规范第8.4.2条的规定。

8.3.14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分散设置单元整体式或分体式空气调节系统:

    1  空气调节面积较小,采用集中供冷、供热系统不经济时;

    2  需设空气调节的房间布置过于分散时;

    3  少数房间的使用时间和要求与集中供冷供热不同时;

    4  原有建筑需增设空气调节,而机房和管道难以设置时。

8.3.15  单元式空气调节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名义工况下的能效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  19576的规定;

    2  利用热泵供暖经济合理时,宜选用热泵型机组;

    3  采用非标准设备时可根据需要配备机组功能段;

    4  宜按机电一体化要求配置机组。

8.3.16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采用直流式(全新风)空气调节系统:

    1  以消除余热余湿为目的的空调系统,夏季室内空气焓值高于室外空气焓值,使用回风不经济时;

    2  空气调节区排风量大于系统送风量时;

    3  空调系统兼顾防毒、防爆目的,不得从室内回风时。

8.3.17  湿热地区采用全新风空气调节系统时,夏季应采取防止未经除湿的新风直接送入室内的措施。

8.3.18  空气调节系统的最小新风量应取下列两项中的较大值:

    1  人员所需的新风量应符合本规范第4.1.9条的规定;

    2  补偿排风和保持室内正压所需风量之和。

8.3.19  新风进风口的面积应适应最大新风量的需要,进风口处应装设能严密关闭的阀门,进风口位置应符合本规范第6.3.5条的规定。

8.3.20  空气调节系统室内正压值应符合本规范第8.1.5条的规定。大量使用新风的空气调节区,应有排风出路或设置机械排风设施,排风量应适应新风量的变化。

8.3.21  空气处理机组宜安装在空调机房内,空调机房宜临近所服务的空调区,并应留有必要的维修通道和操作、检修空间,空气处理机组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组的风机和水泵应设置减振装置;

    2  应设置排水水封;

    3  工艺无特殊要求时,机组漏风率及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组合式空调机组》GB/T14294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