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019-2015 建标库

7.2      

7.2.1  除尘器的选择应根据下列因素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1  含尘气体的化学成分、腐蚀性、爆炸性、温度、湿度、露点、气体量和含尘浓度;

    2  粉尘的化学成分、密度、粒径分布、腐蚀性、亲水性、磨琢度、比电阻、粘结性、纤维性和可燃性、爆炸性等;

    3  净化后气体或粉尘的容许排放浓度;

    4  除尘器的压力损失和除尘效率;

    5  粉尘的回收价值及回收利用形式;

    6  除尘器的设备费、运行费、使用寿命、场地布置及外部水、电源条件等;

    7  维护管理的繁简程度。

7.2.2  粉尘净化宜选用干式除尘方式。不适合选用干式除尘或选用湿式除尘较合理的场合,可选用湿式除尘方式。

7.2.3  含尘粒径在0.1μm以上、温度在250℃以下,且含尘浓度低于50g/m3的废气的净化宜选用袋式除尘器。选用袋式除尘器时,其性能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袋式除尘器的除尘效率应满足污染物达标排放或除尘工艺对除尘器的技术要求。除尘器的总效率宜根据实际处理的粉尘的粒径分布及质量分布、除尘器分级效率经计算确定。

    2  袋式除尘器的运行阻力宜为1200Pa~2000Pa。

    3  袋式除尘器过滤风速应根据气体和粉尘的类型、清灰方式、滤料性能等因素确定。采用脉冲喷吹清灰方式时,过滤风速不宜大于1.2m/min;采用其他清灰方式时,过滤风速不宜大于0.60m/min。

    4  袋式除尘器的漏风率应小于4%,且应满足除尘工艺的要求。

7.2.4  袋式除尘器清灰方式应根据工程条件确定,宜采用脉冲喷吹、反吹风清灰方式,也可采用机械振打、复合清灰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潮湿多雨地区不宜直接采用大气作为反吹风气源;

    2  混入空气易引起除尘器内燃烧或爆炸时,不应采用空气作为清灰用气体;

    3  分室数量大于或等于4的反吹类袋式除尘器宜采用离线清灰方式。

7.2.5  袋式除尘器的滤料应能适应被处理气体,其耐温性能、抗水解性能、抗氧化性能及耐腐蚀性能应满足使用要求。技术经济条件合理时应选用经过表面覆膜处理的滤料。

7.2.6  旋风除尘器可作为预除尘器使用。旋风除尘器计算参数应符合表7.2.6的规定。

表7.2.6  旋风除尘器计算参数

7.2.7  湿式除尘器除尘效率应满足污染物达标排放或除尘工艺对除尘器的技术要求。湿式除尘器计算参数应符合表7.2.7的规定。

表7.2.7  湿式除尘器计算参数

7.2.8  采用静电除尘器时,粉尘比电阻值应为1×104Ω·cm~4×1012Ω·cm。

7.2.9  净化有爆炸危险物质的除尘器应符合本规范第6.9.9条~第6.9.14条的要求。

7.2.10  有结露或冻结可能时,除尘器应采取保温、伴热、室内布置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