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019-2015 建标库

7.3  有害气体净化

7.3.1  有害气体净化应根据有害气体的物理及化学性质,并应经技术经济比较,选择吸收、吸附、冷凝、催化燃烧、生化法、电子束照射法和光触媒法等方法。废气净化最终产物应以回收有害物质、生成其他产品、生成无害化物质为处理目标。

7.3.2  有害气体净化吸收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被吸收气体、吸收液、吸收塔形式和要求的吸收效率,选择经济合理的空塔气速;

    2  气液之间宜逆流运行、有较大的接触面积、有一定的接触时间,并宜扰动强烈;

    3  应根据有害气体吸收难易程度采用适宜的液气比,液气比宜可调节;

    4  吸收塔的气体进口段应设气流分布装置,吸收塔的出口处应设置除雾装置;

    5  应耐腐蚀,运行应安全可靠;

    6  构造宜简单,宜便于制作和检修。

7.3.3  吸收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被吸收组分的溶解度应高,吸收速率应快,应有良好的选择性;

    2  蒸汽压应低;

    3  黏度应低,化学稳定性应好,腐蚀性应小,应无毒或低毒,并应难燃;

    4  价格应合理,且应易于重复使用;

    5  应有利于被吸收组分的回收或处理。

7.3.4  低浓度有毒有害气体宜采用吸附法净化,吸附剂宜再生后重复利用。废气吸附处理前应除去颗粒物、油雾、难脱附的气态污染物,以及能造成吸附剂中毒的成分,并应调节气体温度、湿度、浓度和压力等满足吸附工艺操作的要求。

7.3.5  吸附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按最大废气排放量的120%进行设计。

    2  净化效率不宜小于90%。

    3  吸附剂连续工作时间不应少于3个月。

    4  固定床吸附装置吸附层的风速应根据吸附剂的材质、结构和性能确定,采用颗粒状活性炭时,宜取0.20m/s~0.60m/s;采用活性炭纤维毡时,宜取0.10m/s~0.15m/s;采用蜂窝状吸附剂时,宜取0.70m/s~1.20m/s。

    5  吸附剂和气体的接触时间宜为0.5s~2.0s。

7.3.6  吸附法净化有害气体宜选用活性炭、硅胶、活性氧化铝、分子筛等作为吸附剂。

7.3.7  吸附剂脱附可采用升温、降压、置换、吹扫和化学转化等方式,也可采用几种方式结合使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脱附产物宜分离并回收;

    2  采用活性炭做吸附剂时,脱附气的温度宜控制在120℃以下;

    3  脱附气冷凝回收有机溶剂时,冷却水宜采用低温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