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019-2015 建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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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一般规定

6.1.1  工业通风设计应在合理进行工艺设计、建筑设计、厂区总平面设计的基础上,采取综合预防和治理措施,并应防止生产中产生的有害物质对室内外环境造成污染。

6.1.2  生产工艺应按清洁生产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对放散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宜采用机械化、自动化,并应采取密闭、隔离和负压操作措施。对生产过程中不可避免放散的有害物质,在排放前应采取通风净化措施,并应达到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6.1.3  放散粉尘的生产过程宜采用湿式作业,应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和无尘或低尘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输送粉尘物料时,应采用不扬尘的运输工具。放散粉尘的工业建筑,地面清洁宜采取水冲洗措施;当工艺或建筑不允许水冲洗且防尘要求严格时,宜设置真空吸尘装置。

6.1.4  大量散热的热源宜布置在生产厂房外面或坡屋内。对生产厂房内的热源应采取隔热措施,并宜采用远距离控制或自动控制的工艺流程设计。

6.1.5  确定建筑物方位和形式时,宜减少夏季东西向的日晒。以自然通风为主的建筑物,其方位还应根据主要进风面和建筑物形式,按夏季最多风向布置。

6.1.6  位于夏热冬冷或夏热冬暖地区,工艺散热量小于23W/m3的厂房,当屋顶离地面平均高度小于或等于8m时,宜采取屋顶隔热措施。采用通风屋顶隔热时,其通风层长度不宜大于10m,空气层高度宜为20cm。

6.1.7  对于放散热或有害物质的生产设备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放散不同毒性有害物质的生产设备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毒性大的应与毒性小的隔开;

    2  放散热和有害气体的生产设备,宜布置在厂房自然通风的天窗下部或穿堂风的下风侧;

    3  放散热和有害气体的生产设备,当布置在多层厂房内时,应采取防止热或有害气体向相邻层扩散的措施。

6.1.8  厂房内放散热、蒸汽、粉尘和有害气体的生产设备应设置局部排风装置。当设置局部排风装置仍不能保证室内工作环境满足卫生要求时,应辅以全面通风系统。

6.1.9  厂房内放散有害气体或烟尘,无组织排放至室外,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及国家相关排放标准时,应采取封闭和净化措施,并应采用机械通风。

6.1.10  设计局部排风或全面排风时,宜采用自然通风。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卫生、环保或生产工艺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或自然与机械的联合通风。

6.1.11  组织室内送风、排风气流时,不应使含有大量热、蒸汽或有害物质的空气流入没有或仅有少量热、蒸汽或有害物质的人员活动区,且不应破坏局部排风系统的正常工作。

6.1.12  进行室内送风、排风设计时,可根据污染源变化、污染物特性和污染物控制要求,采用计算机模拟的方法优化气流组织。

6.1.13  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单独设置排风系统:

    1  不同的物质混合后能形成毒害更大或腐蚀性的混合物、化合物时;

    2  混合后易使蒸汽凝结并聚积粉尘时;

    3  散发剧毒物质的房间和设备。

6.1.14  同时放散有害物质、余热和余湿时,全面通风量应按分别消除有害物质、余热和余湿所需风量的最大值确定。当数种溶剂(苯及其同系物、醇类或醋酸酯类)蒸气或数种刺激性气体同时放散于空气中时,应按各种气体分别稀释至规定的接触限值所需要的空气量的总和计算全面通风换气量。

6.1.15  放散入室内的有害物质数量不能确定时,全面通风量可根据类似房间的实测资料或经验数据按换气次数确定。

6.1.16  放散粉尘、有害气体的房间,室内应维持负压;要求空气清洁的房间,室内应维持正压。空气清洁程度要求不同或与有异味的房间有门、洞相通时,应通过压力控制措施使气流从较清洁的房间流向有污染的房间。

6.1.17  控制室、电子设备机房等工艺设备有防尘、防腐蚀要求的房间,新风宜净化,净化措施应包括过滤颗粒物、吸附或吸收有害气体等。

6.1.18  建筑物的防烟、排烟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