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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居住《用地: , ?第2.0《。1条 居住用地选址!应,遵循下列原则—    》。 一、符《合城:市总体?布局或分《区规划的《要求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    二、具【有良好的自然条件选!择适:于建设的地》形、不受洪涝—威胁和良好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条件的地—。段     三、!具有良好卫生条件尽!可能选择不受污染、!日照通风条件良好、!自然环境优美—的地段 》   ? 四、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尽可能使居民接【近工作地点》。并保持与市中心【区有便捷的交通联系!  ?   五、避免【有高压线走廊穿入 ! ,    在此基【础上应?通过综?合分析、《。方案比较来确定具体!选址方案比较—内容可参照表一 】 表一居住》用地方?案比:较表 ! 《 内容 】 单:位 — 方案一 — , 方案二 【 【。 一【、用地?一般分析 —。   !   《 ,   【 【 《 1.?用地及占用农—田情况 》 : 公顷 》  — 《   ! 【 2.可容居住建】筑面积或《人,数 —。 万米2或万人 ! ?   —   】 , : : 3.拟建住!宅,。。平均层数 ! 层 —   《。 》  》。 【 4.距主要工!作地点的平均距离】 : 公里 !   —   —。 , :。 】 5.距市—中心平均乘车—时间 【 小时 — ,   —   【 : — 6《.,距主要?工作地点《的平均乘《车时:间 — 小时 !。   】 , ? ? ? 7.—原,有公共设施利—用情况 《。 ,。 ,。   !   ? ?  ? :。 ? ? 8【.环:境评价指《数 :   】 《   】 《 ?。 ,。 ? 二、技术经】济比较 》 ?  :。 《   《 :   — , — ? , 1.用《地,。准备费用 】 万?元  】  【 《 ? , 2.市!政,工程建设费用 】 万元—   】   ! 【 , 3.房屋拆】。迁费用 —。 万元 【。 , ,   》   】 ,。。 【 4.用地征】购费用 【。 万元 【 ?  》   — : ? 5.】用地建设《总投资? ? , :元/米2 【   》 :   ! 第2.02条! 在方案比较基【础之上?可根据买《际需要做《开发建?。设的先期可行性【研究:工作 ? 第】2.0?3条:。 ,用地:平,衡系居住小区—。用地构成中的—各项:用地分别占》居住小区总用—地的百分比以及【人均用地水平 】    一》、参加平《衡的用地为居住【。用地中的四项基本用!地其它用地不参加】平衡 ?     二、居】住,用,地平衡表的格式应符!合表二的规》定 ?    三、—居住用地《平衡指?标一般应符合表【三的规定《凡因规划要求增减的!公共服务《设施的项目》及,规模:时,其用地比例可作适】当,调,整 表《二、居住用地—平衡表 【 《 , 名称 — 》 项目 】 用地构成】 : 现状(【  :    《万人) 》 《现,状(      万!人,) — 】。 用地 — : 比重 《 , 人均— : ? 用地? , 》比,重 人】均 — 】 (:ha)? —(%) 】 (m2/人) ! (ha【) 【(%) 》。。 , (《m2/人) ! ,。 ? (一)!居住:用地 ? ,   】 ?  ? ?   《 ?  : 《   【   【 》 《 1.住宅用地 】   【 ,   】 :   ?  —。 : , :   ?   ! : ? , ? 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  》 》。   】    ! ?   《 — 《 ?3.道路用地 【 ?   《  — — ,   ! ,。   —  》 : 】 4.—公,共绿地 !  ? ,。。 ,   ! , —    ! :   【 ? 】(二)其它用地 ! ▲ 】。   —   ! ▲?   】   ! ? — , 规:划范:围用地 — ▲ !   ? :   — ? ▲ —。   !  : 》 注?“,▲”为不参加平【衡,用地的项目 【表三、居住用地【平衡指?标 《 》 : , 用地构成  【     》    名称— 居住小!区 : ?。。 居住组》团 】 居】住用地 !10:0 : ? 100 — 》 ? 1—.住宅用地 】 50~60 ! 7—0~75《 : 【 》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 : 23~30— —10~15 ! 》 , 3.道路】用地 — 5~10 【。 ? 4~7 ! ! 4.公共绿—地 【5~10 》 : 3~》8 ! 第2《。.04条 居住】用,地人均指标一般应符!合表四?的,规,。定若是?高层:住宅其用地指标【可适当降低但—用地的下限不应低】于16?M2/?人 : ,表四居住用地控制指!标表 【。 《 名称    !     层数与】城市: : 住宅层数 !。 大城市 ! 中等【城市 — 小城《。市 【 — 居住小》区 《 低层》 2【3~25 — 《≤25 !25~33 【 : 《 ? 多层 【。 1》5~1?8 《 1《6~2?0 【16~25 】 !。 多层、高层 ! 12~1】4 — 13~《1,5 : ?   【 【 居住组—团 低】层 : 18~】20 2!0~23 — 《20~?25 ?。 — 【多层 ? 14~1!5 》 14~15 】 《 14~2》0 : : , ? 多】层、高层 — 《10~1《3 【。1,0~:13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