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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房:地产抵押 【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房地产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 : ,  : , ,(,一)双方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 ,    (二)主】债权的种类、—数额; 《 :     》(三:。)抵押房地产的数量!、,质量、面积、住【址、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基本情况; 】 ,    (四—),抵押房地产》的价:值,;   【  (五)》抵押房地《产的占用管理人、】占,用管理方式、占用】。管理责任《;,     】(六:。)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  :(七)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方,式;   】  (八《),抵押:合同订立的时间【与,地点; 《 ?。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省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 , 第:二十七条 以房地产!设定抵押权的—应当由具备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其价:值但: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二十八!条, 以约?定土地?使用年限《的房:地,产设定抵押权的所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不—得超过原《出让:或者转?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的剩余年限 !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经【抵押的商《品房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条 》。以已经出《租的房屋设定抵【押权的?抵押人应《当书面通《知承担人抵》押期间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   ?  :出租已经《抵押的?房屋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书面告之承担人】房屋租?赁期间不得》超过抵押期限 】。 》 第三十一条 以在!建,工程设定抵押—。权的其担保的债【务以该房地产项【。目,。已完工部分的价值】为限但应扣除依【法已:预售部分《和已设定《抵押部分的价值【 第!三十二条 因国家】建设需?要拆除抵押房屋的】抵押:关系终结由》抵押人向抵押权人】清偿债务或者由抵押!双方另?。行设定抵押权— : 第三】十三条? 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价款:后抵押人《方可优先受尝;【。不缴纳?的不得处分房地【产拍卖?的价款 】 第三》十,四条 处分抵押房地!产所得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价》款; —。   ? (二)支付—抵押房地产应缴纳的!。税费; 【    (》三)支付《处分抵押房》地产的费用; !   ?  (四)》偿还抵押《权人债权本》息及支付违约金【;    】 (五)赔偿—由债:务人违反合同而对】抵押权人造成的损】害;   】  (六)》剩余部分《退还给抵押人— 《。。    处》分抵押房地产—所得价款不足—以支付债务、违【约金、赔偿金时【抵,押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追索不足【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