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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房地产抵!押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   《  房地产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  (一)双方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   《  (二)主债权的!种类、数额; !     (三【)抵押房地产的【数量、质量、—面积:、住址、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基本情况;【    【 (:四)抵押《房,地产的价值》;, 《  :  (五《。)抵押房《地产:。的占用管理》。人、占用管理—方式、?占用管理责任;【。     】(六)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   (七)—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方式:;, ?  :   ?(八)抵押合同订】立的时间《与地点; 【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省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 : 》第二十七条》 以房?地产设?定,抵押权的应当—由具备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其价值但!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 第二十八条 !以,。约定土?地使用年限的房地产!设定抵?押权的?所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不得超《过原出让或者—转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的《剩余年?限 —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经抵押—的商品房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 ? : 第三十条 以已经!出租的房屋设—定抵押权的抵—押人应当书面—通知承?担人抵押期间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   出租已经抵】押的:房屋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书面告之!承担人房屋租—赁期间不得》超过抵押期限 【 :。 , ? 第三十一条— 以在建工程设【。定抵押?权,的其担保的债务以该!房地产项目已完工部!分的价值《为限但?。应,扣除依法《已预售部分和—已设定抵押部分的】价值 ! 第三?十二条 因国—家,建设:需要:。拆除抵押房屋—的抵押关系终结由】抵押:人向抵?押权人?清,偿债务或者由抵押】双方另行设定抵押权! , , , 第三十】三条:。 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价款后抵押人方可!优先受?尝;不缴纳的不得处!分房地产拍卖的价】款 】。 第三十四条 处】分抵押房地产所【。得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价!款;   】。  (二)支付抵】押房地产应》缴纳的税费》; :。 :     (—。三)支付处分抵押房!地产的?费用;   !  (四)偿还抵押!。权人债权本息及支付!违约金;《 ?     》(五)赔《偿由:债务人违反合—同而对抵《押,权人造成的损害;】 ,     【(六:)剩余部分退—还,给抵押人 】   ? 处分抵押房地【产所得价款不足以支!付债务、《违约金、赔偿金时抵!。押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追索》不足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