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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房地产转让— , 第八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增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   ? ,前款所称其》他合法方《。。式包括下列情形【     】(一)?房地产交换、继承】、遗赠;  !   (二)企业】被,。收购、兼并或者【合并、?分立; 》     (三】)其他?合法转让情》形 《。 第—九,条 :房地产转让时—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 第十】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  : (:一)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 ?    》 (二?),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三)权?属有争议的; !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 ?    (五—)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 :   ? (六)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 ,第十一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证】书使:用权:证书; 》   《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 第十二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 第十三【条 房地产转让合】。同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房》地产的基本情况、成!交价格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使用性质和剩—余使用年限》等内容 !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公示   】  :(一)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三)!土,地使用权证; 】。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五)】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   (六》)其他 《 ,   《。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还应当公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销售?经济适?用住房还《应当公示价格批准文!件 《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向商品房所【在地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     (二)】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施《工许可证《;,    【 (三)完》成建筑物主》体工程三分之一【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商品房所在地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 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广告—内容应当合》。法、:真实、科学、—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广告宣传 !   ? 商品房《销售广告应当—。载,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商品房价格】、环境、《质,量、交付使用日期等!内容商品房预售广】告,还应当载明预售【许可证文号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还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广告中载》。明其机构名》称 !第十七条《 商品房预》售必须用于预售【项目的工程建设【。不得挪作他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预《售款专用帐》户,。 ? 第—十,。八条 商品房现【售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商品房所在】地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核准手续《   —  :(一)已《通过竣工验》收; 《  ?   (二)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能够:落实;? 《  : , (三)进行—过基本装修具—备,入,住条件; 【。 ,    《(四:)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应【当说明商品房的【质量、设备》、装修及环》境设施情况 !    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的商品—房应当符合设—。计图纸要求及合同约!定的条?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与,样板房及《其说明的情况一致】 , :。     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的:商品房与设计图纸】、合同?约定:、样板?房及其说明的情况不!一致的买《受人有权退房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二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资料报送商—品房所?在地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   》 ,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买】受人交付商品房【。时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按国家规!定承担保《修责任 — 第—二十一条 商—品房销售按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计价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未?约定面积误》差,。处理方?式,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    —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  :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    》。 当事人对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的《面积与实际交—付的面?积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机构进》行,测绘 】 第二《十二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应当如实申报成【交价格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有【关税费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申报的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同类房地【产市场平均价格的】按照评估价格计【征税费 —   ?  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居民】。。住,宅价格应当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 第二十四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