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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房地产转让 【 第八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增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    前款所称其!他,合法方式包》括,下,。列情形 —   ?  (?。一)房地产交换、】继承、?遗,。赠;:。    【 (二?)企业?。被收:。购、兼并或》者,合并、分《立; 《     (【三)其?他合法转让情—形 【 第九条 房地】产转让时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 第】十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     (—一)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 ?     (二】)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    — (三?)权属?有争议的; —    —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     (】五):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  : (:。。六)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 ,  :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 第十—一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证书《使用权证书》; ?  ?  :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 第十二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 【第十三条 》。房地产转《让合:同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房地产的基本情况!、成:交价格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使用性质和【剩余使用《年限等内《容 》 , :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公】示     !(一)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三!)土地使用权证;】 ,    —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五)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   ? , (六)其他 】   《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还应当《公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销售经济适】用住:房还应当公》示价格批准》文件 —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向商品房所在!地,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  :。 (二?)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施工许可证; !    《 (:三)完?成建筑物主体—工程三分之一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商品房?所在地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 , 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广告》内容应?当合法、真实、科】学、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广告宣传 【 :  :   商品房销售】广,告应当载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商品房价格!、环境、《质量、交付使用【日期等内容商—品,房预售?广告还应当》载明预售许》可证文号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还【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广告中载明其—机,构名称? 】第十七?条 商品房预—售必须用于预—售项目的工》程建设不得挪作他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预【售款专用帐户 【 《 第十八—条 商品房现售【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商品房所在地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核准】手续 —    (一)已】通过竣工验收—;,。     】。(二)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能够落实】; 《     》(三)进行过—基本装修具》备入住条件;— :     (四】)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应当《说明商品房的质量】、设备、装修及【环境设施情况—    【 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的商品房应当符】。合设计?图纸要求《及,合同约定《的条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与《样板房及其说明【的情况一致 【  ?   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的商品!房与设?计,图,纸,、合同?约定、样《板房及其说明的情况!不一致的买受—人有权?退房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第:二,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资料!报送商品房》所在地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 :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买《。受人交付《商品房时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按国?家规定承担》保修责任 》 《 ?第二十一条 商品】房销售按《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计价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未约定面积—误差处理方式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   ?  当事人对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的【面积与实《际,交付的面积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机构!进,行测绘 》。 —第二十?二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应当如实申】报成交价格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有关税费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申报的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同类房地产市!场平均价《格,的按照评估》价格计征税费 】     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居》民住宅价格应—当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 》。 ,第二十四《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