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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程!序与公?布, ?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由业务主管处【室负:。责起草 【 《第十一?条 :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听取相—关各方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网上?征求意见或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 !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明确列举将被该文件!废止的文件的名称、!文号及?条款 】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由起草的业务处】室负责人签署—意见 】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涉及其他业务处室!工作:的应当于送交审【核前一并会签—相关业务主管—处室 ! 第十五条 — 规范性文件—草案送交《办公室?核稿前起草部门【应当将?其送交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核—   《  未经法—规处审核《的规范性文件办【。公室不?予核稿 【 , , 第十六条 【。 起草部《门将规?范性文件草案送交】法规处审核时应一】。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 起草说明】; :    《 (二) 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以及上级机关有【。关规定?的文本; 》     》(三:。。) :协调论?证,结,。论和各方面意见【采纳情?况等有关材》料;    【 ,(四) 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对内—容相对简单无需【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可以从《简适用本《规程:第十六条的规定【 第十八条 ! ,法规处对审核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自接到该草》案之日起十》日内就下列》。事项依?。法提出审核》意见   —  (一) 是否】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  】   (二》) 内容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 (三) 内—容是否与相关—政,策以:及上级机关》有,关规定相违背; !。    (》四) 拟确立—。的措施是否》符,合实际情况是否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  (五《) 是否与》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协调、衔接—; :。     (—六) 起草工作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    (七)【 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 ? ,。第十九条 法【规处根据《不同情况提》出以下审《核意见与《规范性文件草案【及相关材料一并送交!起草部门    ! (一) 》符合本规程要求的】提出无异议》审核意?见;  》   (二》) 提交《材料不符合本规程】要求:。的退回起草部门补】充材料; 》     (三) !认为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修改的提出修【改意见;  【   (四) 认】为规范性文》件草:案存在问题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 第二十条【。 起草部门收到合!。法性审核意见后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     》(一) 法规处提】出无:异议意见的起草部】门将规?范,。性文件草《案提交办公室; !    《(二) 《法规处提出补—。充材:。料的起草《部门补充材料—后送交审核; 【     (三)! 法规处《提出修改意见并【被起草部门采—纳的由起《草部门修改规范性】。文件草案经》法规:处再次审核确认【后提交办公室;【  ?   (四) 对法!规处提出的修改意】见经协商仍存在分歧!的起草部门应—将各方意见、理由及!相关材料报其—业务处主管厅领导】和法规处主管厅领导!进行协?商;    【 (五)《 对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起草部门经业务!处主管?厅领导和法规处【主管厅领导同意后报!。厅长研究决定 【 第二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经法》规处合法性审核、办!公室核稿《后由起草《部门报送业务处室】主管厅领导和法规】处主管厅领导审批签!发对于?涉及重大事项—的规范性文件—需报厅长签》发 》第二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以公?告形式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 第二十三条【 业务《处室将签《发后的?规范性文件》送,。交,。信息中心信息—中心于两个工作日】内将规范性文件【。在黑龙江建设网上公!布 : ?。第二十四《条 办公室应当】。按,照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的》要求对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