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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三章 程序与公!布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由《业务主管处室负责起!草 !。。第十:一,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听取?相关:各方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网上征求意!见或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 】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明确【列,举将被该文件废【止,的文:。件的名?称、:文号及条款》 《 ?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由起草的业务处】室负责人签》。署意见 !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涉及其《他业务处室工作的】应当于送交审—核前一并会签相关业!务主管?处室 】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送交办公室【核稿前起《。草部门应当将其送】交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核 ? ,    未经法】规处审核的规范【性文件办公室不予核!稿 !第十六条 起草部!门将规范《性文件草案送交法规!处审核时应一并提供!下,列材料 《   ? , (一)《 起草说明;  !  : (二) 》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以及!上,级机关有关规定【的文本; 》   ?  (三) —协调论证结论和各】方面意见采纳—。情况等有关材料;】 :    (四) 】其,他相关材料》 ? 第十七条 — 对内容相对简【。单无需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可以【从简适用本规程第】十六条的规》定 《 第:十八:条 法《规处对审核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自【接到该草案》之日起十日内就【。下,列事项依法提—出审核意见  】   (一) 【是,否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 《    《(二) 内容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三:) 内容是否与【相关政策《以及:上级机?关有:关规定相《。违背;  —   ?(四)?。 拟:确立的措施是否符】合实际情况是否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  (五《) 是否与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协调、《衔接;?     (六)! 起草工作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   ?。 (七) 》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 第】十九条 法规【处根据不同情况提出!以,下审核意见》与规范性文件草【案及相关材料一并】送交:起草部门  【。   (一) 符】。合,。本规:程要求的提》。出无异?议审核意见;—     (二)! 提交?材料不符合本规程要!求的退回起草—部门:补,充材:料;  》   (三》) :认为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修改—的提出修改意见【;    — (四) 》认为规?范,性文件草案存在问题!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 第二十条 起!草部门收《到合法性审核—意见后?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 (一)《 法规处提出—无异:议意见的起草部【门将规范性文件草案!提交办公室; 【 ,    (二) 法!。规处提出补充材【。料的:起,草部:。。门补充材《。料后送?交审核; 》     —。(三) 法》规处提出修改意【见并被起草部—门,。采,。纳的:由起草部门》修改规范性文件【草案经法《规处再次审核确认】。后提交办公》室; 《    (四) 对!法规处提出的修【改意见经协商仍存在!分歧的起《草部门应《。将各:方意:见、理由《及相关?材料报其业》务,处主管厅领导和法】。规处主管厅》领导进行协商; !  :。  (五《。) 对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起草部门经业务处!主管厅领导和法规处!主管厅领导同意后】报,厅长:研究决定 【 第二?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经法规处《合法:性审核?、,办公:。室核稿?后由起草部》门,报送业务处室主【管厅领导《和法规处主管厅领导!审,批,签发对于涉及重大事!项的规范性文件需】报厅:长签发 【第二十二条 — 规范性文》件应当以公告形式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 业务处室将签发后!的规范性文件—送交信息中心信息中!心于两?个工作日内将规【范性:文件在黑龙》江建:设网上公布》。 第二十【四条 ? 办公室应当按【照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的!。要求:。对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