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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程序与】公布 《 第十《条 : 规范性《文件由业《务主管?处室负责起》草 《 第十一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听取《相关:各方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网上征求】意见或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 《。 —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明确】列举将被该文件废】止的文件的名称【。、文号及条款 【。 ? , , 第十三条 【 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由起—草的业?。务处室负责》人,签署意见《 —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涉及【其他业务处室工作】的,应当:于送交审核前一并】会签相关业务主【管处室 】 第十五条 】 规:。范性文件草案送【交办公室核稿—前起草部《门应当将其送交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核  【   《未经法规《处审:核的规范性》文件办公室不予核稿! 】第十六条《 起草《。部门:将规范性文》。件草案送交法规处审!核时应一并提供下列!材料 《    《(一) 起草—说明;     !(二:) 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以及?上级机?关有关规定的文本;!   《  (三) —协调论证结》论和各?方,面意见?采,纳情况?等有关材料》;     【(四) 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对内容【。相对简单无需—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可以:从简适用本规程第】十六:。条的:规定: 第十八条】 法规处对审核】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自接到该草】案之日起十日内就下!。列事项依法提出审核!意见  》   (一》) :是否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  !   (二) 内容!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三)? 内容是否与相关】政,策,以及上级机关有关规!定,相违背;  【   (四) 拟】。确,立,的措施是否》符合实?际,情况是?否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 (五) 是否【与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协:调、:衔接;   【  (六) 起【草工作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   (《七) 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 第十九条 【 法规处根据—不同情况提出以下审!核意见与规范性文件!草案及相关材—料一并送交起草部门!     (【一) 符合本规【程要:求,的提出无异议审核意!见; 《   ? (二) 提—交材料不符》合本规程要求的退回!起草部门补》充材料; 》   ?  (三) 认为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修改的》提出修改意见; ! ,   (四)— 认为规范性文件草!案存在问《题,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二:十条 起草部门】收到合法性审核【意,见后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 法规处提出无!异议意见的》起草部门将》规,范性文件草案提【交办公室;   !。  :(二) 法规处【提出补?充材料的起草部门补!充材料后送》交,审核;? :    (—三) 法规处提【出修改?意见并被起草部【门采纳的由》起草部门修》改规范?性文件?草案经法规处再次】审核确认后提交办】公室; 《 ,    (四) 】对法规处提出的修】改意见经协商仍【存,在分歧的起草部【门应将?各方意见、理由及相!关材料报其业—务处主管厅领导和法!规处主?管厅领导进行协商;!     (五】。) 对?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起草部》门经业务《处主管厅领导—和法规处主管厅【领导同意后报厅长研!究决定 》。 第?。二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经法规》处合法性《审核、办公室—核,稿后由起草部门【报送业?务处:室主管厅领导和法】规,处主管?厅领导审批签发对于!涉,及,重,大事:项的规范性文—件需:报厅:长签发 第】二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以公告形》式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业务处室将【签发后?的,规范性文件送交信】息中心信息中心【于两个工作》。日内将规范性文【件在黑龙江建—设网上公布》 第》二,十,四条 办》公室应当按照—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的:要求:对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