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程序与》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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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由业务主【管处:室负责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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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听!取相关各方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网上【征求意见或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明确列】举将被该文件废止的!文件的名称、文号】及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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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由起草的业务—处室负责《人签:。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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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涉及其他业务处】室工作的应当于送】交审核前一并会签相!关业务主管处—室
【 :第十:五条 ? ,规,范性文件草》案送交办公室核稿前!起草部?门应当?将其送交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核
《 ? 未经法规—处审核的《规范:性文件办公室—不予核稿
】。
《第十六?条 起草部门将】规范性文件》草,案送交法规》处审:核时应?一并提供下列材料】
? (一) 起】草说明;
! ,(二) 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以及—上级机关有》关规定的文本—;
》 , (三) 协调论】证结:论和:各方面意见采纳【情况等有关》材料;
— ?(四) 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对内容相!对简单无需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可—以,从简适用本》规程第十六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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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法规处【对审核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自接到该草案!之日起十日内就下】列事项依法提—。出审核?意见
】(一) 是》否,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
】
(—二) 内容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 (《三) 内容是否与相!关政策以及上级【。机,关有关规定相—违背;
!(四:) 拟确立的措施是!否符合?实,际情况是否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五) 是否与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协调、衔】接;
》 (六) 起】草,工作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
, (七) 】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
第》。十九条 法—规处根据不同—情,况提出以下审核【意见与规范性—文件草?案及相关材料一并】送交:起草部门
— (一) 】符合:本规程要求的提出】无异议审核意见【;
(】二) 提交材料不】符合本规程要求的退!回起草部门补充【材料;
】 (三) 认—为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修改的提—出修改意见;—
(四)!。 认为规范》性文件草《。案存在问题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
第二十条》 起草部门—收到合?法,。性审核意见后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 ?。 ,(一) 法规—处提出无异》议意:见的起草部门将规】范性文?件草案提交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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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法规处提出补充【材料的?。起草部门补充材【。料后:送交:审核:;
】(三) 《法规处?提出修改意见并【被起草?部门采?纳,的由起草《部门修改规范性【文件草案经法规处再!次审核确认后提交】办公室;《
(四)! 对法规《处提出的修改—意见经协商》仍存:在分歧的起》草部门?应将各方意》见、理由及相关【材,料报其业务处—主管:。厅领导和法规处主管!厅领导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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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对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起草》部门经业务处主管】厅领导和法规处主】管,厅领导同意后报厅】长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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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 ,规,范性文?件经法规处》。合法:性审核、办公—室核稿后《由起草部《门报送业务》处室主管厅领导和】法规处主管厅—领导审批签》发对于涉及重—大事项的规范性文】。件需报厅长签发【
《第二十二条 — 规范性文件应当】以,公告形?式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业—务处室?将签发?后的规范《性文件送交信息中】心信息中心于两个工!。作日内将《规范性文件在黑龙江!建设网上《公布
第二十!四条 《办公室应当按—照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的要求对《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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