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程序与《公布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由业》务主:。管处室负责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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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听取】相关:各方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网上?征求意见或》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
】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明确列举将被该!文件废止的文件的】名称:。、,文号及?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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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由起草—的业务处室负责【人签:署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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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 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涉及其他【业务处?室,工作的应当于—送交审核前一并会】签相关业《务主管处室
】。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送交:办公室核稿前起草】部门应当将其—送交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核
! 未?经法规处审》核,的规范性文件—办公:室不予核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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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起草部!门将规范性文—件草案送交法规处】审核时?应一并提供下列【材料
《 《(一) 起草说明】;
(二!) 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以及上级—。机关有关规定—的文:本,;
— (三?) 协调论证结论】和,各方面意《见采纳情况等有关】材料;
》 (四—) 其他《相关材料
【
第十七条 对内!。容相对简单》。无需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可以从】简适用本《规程第十六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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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法规处对审核!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自接?到该草?案之:日起十?日内就下列事项依法!提出审核意见
! (《一) 是否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
(二】), 内容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三!) 内容是否—与相关政策以及上级!机关有关规定相违背!;
(】四) 拟确立—的措施是否符合【实际:情况:是否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五) 《是否:与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协调、衔接】;,
(【六) 起草工—作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
, 《(七) 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
》 第十?九条 法规处根据!不同情况提出—以下审核意见—与规范?性文件草案及相关材!。。料一并送交起草部】门
》 (一) —。符合本规程要求的提!出无异议审核意见】;,
,。
? (二) 提交材!料不符合本规—程要求的退回—起草部门《补充材?料;
— (三) 认【为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修改的提出修改意!见;
【 (四) 认为【规范:性文件草案存在问】题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二十【条 起草部门收到!合法性审核意—见后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 (一) —法规:处提出?无异议意见》的起草部门将规范】性文件草案提交办公!室,;,
(二】。) 法规处提出补】充材料的起草部门】补充材料后送—。交审核;
】 (三)— 法规处提出修【改,意见:。并被起?草部门采纳的由【起草部门修》改规:范性文件草案—经法规?。处再:次审核确《认后提?交办公室;
! (四)》 对法规处提—出的:。修改意见《经协商仍《存在分歧的起—草,部门应将各方意【见、理由及相—关,材料报其业务处主管!厅领导和《法规处主管厅领导】进行协?商,。;
(五!) :对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起草部门经】业务处主管厅领【导和法规处主管【厅领导同意后报厅】长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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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 规范性《文件经法规处合法性!审核、办公室核稿】后由起草部门—报送业务处》室,主管厅?领导:和法规?。处主管?厅,。领导审批签发对于涉!及重大事《项的规范《性文:件需报厅长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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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以公告?形,式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业务】处室将?签发后的规范性【文件送交信息—中心信息中心于两】个工作日内将规【范性文件《在黑龙?江建:设网上公《布,
第二十四】。条 办公》室,应当按照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的要求对《。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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