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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程】。序与公布《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由!业务主管《处室:。。负责起草 】 第十—一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听取相关各方【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网上征求《意见或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 《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明确列举【。。将被该文《件,废止的文件的名称、!文号及?条款 ! 第十三条 — 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由起草的业务!处室负责人签—署意见 《 :。。 ,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涉及其他—业务处室工作—的应当于送交—审核前一并会签相关!业务主管处室—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送,交办公室《核稿前起草部—门应当将其送交【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核【 ,    《 未经法规处【审核的规范性文【件办公室《。不予核稿《 】第十六条 —起草部门将规范性文!件草案?送交法规《处审核?时应一并提供下列】材料    【 (一) 起草【说明; 》   ?。 (二)《 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以:及上级机关》有关规定《的文本;    ! (三) 协调【论证结论和各方面意!见采纳情况等有关材!料; ?     (四) !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对》内容相对简单—无需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可以从—简适用本《规程第十六条的规】定 : 第十八—条 法《规处对审核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自接到该草—案之:日起十日内就—下列事项依法提出审!核意见  —   (一)— 是:否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   !  (?二) 内容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三)? 内容是否与相关】政策以及上级机关有!关规定相违背;【  ?  : (四) 拟—确立的?措施是否符合实际】情况是否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 (五) 是否【与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协?。调、衔?接; ?   ?  (六) 起草】工作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 ,    《(七) 《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 第十九条 法】规处:根据不同情况提【。出以下?审核意见与规—范性文?。件草案及相关材料一!并送交起草》部,门 :     (一)】 符合本规》程要求的提出无异议!审核意见;   !  (二) 提交材!料不:符合本规程要求的退!回起草部门》。补充材料《。; ?    《(,三,) 认为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修改的提—出修改意见; 】    (四) 】认为规范性文件草】案存在问题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 第二十条》 起草部门收到合!法性审核《意见后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   ?  :(一) 法规—处提:出无异议意见的起草!部门将规《范性文件《。草,案提:交,。办公室?;,   《  (二)》 法:规处提出补》充材料的《起草部门补充—材料后?送交审核; —  :   ? (三) 法规处】提出修改意》见并被起《草部门采《纳的由起《草部:门修改规范》性文件草案经—法规处再次审核【确,认后提交办公室【。;     (】四) 对法规处提】出的:修改意?见经协商仍存在分歧!的起草部门》应将各方意见、【理由及相关》材料报其业务—处主管厅领导和法规!处主管厅领导—进行协?商,;     (五!) 对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起草部门—经业务处主管厅领导!和法规处主管—厅领导同意后报厅长!研究:决定 《 第?。。二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经法规】处合法性审核、【办公室核稿》后由起?草,部门报送《业务处?室主管厅领导—和法规处《主管厅?。领导审批签发对【于涉及重大事项【的规范性文件需报厅!长签发 【第二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以公!告形式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业务—处室将签《发后的规范性文件】送交信?息中心信息中心于】两个工作日内将规】范性文件在黑龙江】建设网上公布 】 , 第二十四》条 办《公室应当按照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的要求》对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