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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恢复【。与重建?
第—三,十二: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力量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应》对工:作进行统《计、调查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数据资料《和评估结论》应当真实、准确【、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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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突发《事件发生地受灾人员!需要过渡性安置【的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实际情况做好安】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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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力量对?倒塌、损《坏房屋进行重—建和:修缮对道路、通信、!。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进行修复保障过渡】期间群众基本生产】生活秩序
第!三十五?条 突发事件—发生地或者受影响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编制恢复【与重建规划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基础设》施恢复等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 突发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对受影响较大的【地区和行业应当【依法给予费用—减免、贷款贴息、财!政转移?支付等政策扶持以及!。物资、人《。力、技术方面—的支持;开展恢复】。重建:工作需要上一级人民!政府支?。持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地区提【供必要的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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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向!社会公开抢险救【灾,、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分配和《使用等情况》并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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