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恢复与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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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力量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应对》。工作进?行统计、《调查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数》据资料和《评估结论应当—真实、准确》、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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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突发事件发生地!受灾:人员需要过渡性安置!的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实际情况做—好安置工作》
第三十四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力量对倒塌、—。。损坏:房屋进行重》建和修?缮对:道路、通信、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进行修复保!障过渡期间群众基本!生产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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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突发事件发生地或者!受影响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编制恢复与重建规!划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基础【设施恢复等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突!发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对受影响—较大:的地区和行》业应当依法》给予:费用:减免、贷款贴息、财!政转移支付等政策扶!持,。以及物资、》人力、技术》方面的支持;开展】恢复重建工作需要上!一级人民《。政府支持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地区提供必要【的支援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向】社会公开《抢险救灾、》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分配和使用等—情况并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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