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目标考核和】监督:检查机制《并组织有关》部门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 (一】),防震减灾《规划和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
— (二)地!震监测设施建设【、运行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
【 (三》)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与强制【性标准执行》;
:
, : (四)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郯!庐断裂带沿》线地区强化防震【减灾:工作措施;
】 《 (五)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设置与管】理;
》 》(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培训和演练;
!。 (七【)抗震救灾物—资储备;
! (八)—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
! :。 (九)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
:
: 》(十)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据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禁止侵】。占、截留、挪用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的资金《、物资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民政、监—。察等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的资金、物【资以及?社,会捐赠?。款物的筹集》、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 —单位、个人捐赠【。和慈善机《构等:组织募?集,的抗震救灾款—物的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的资金?、物资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的审计并!及时公布审计—结果
》
:
,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工商、质监—。、物价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抗震救灾所【需的:食品、药品、建筑材!料等物?资的质量、价—格的监督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