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六?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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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目标考【核和监督检》查,机制并组织有—关部门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 (一)防震!减灾规划和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
! —(二)地震监测设施!建设、?运行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
— (三)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与强制性标准执行】;,
》 (四)—。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郯庐断《裂带沿线地区强化防!震减灾工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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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设置与管】理;
— (》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培训?和演练;
!。 (七)抗【震救灾物资储—备;
》 (八【)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
】 (九)】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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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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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据,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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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禁止【侵占:、截留、挪用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的资金、物》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民政、】。监察等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的资金、》物资:以及社会捐赠款物】的筹集、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 单?位、:个人捐赠和》慈善机构等组织【募集的抗震救—灾款物的《。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 《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的》资金、物资》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的审?计并及时公布审【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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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工商】、质监、物价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抗震救—灾所需的《食品、药品》、建筑材料等物【资的质量《。。、价格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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