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监督管理
】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目标考核和监】督,检查机制并组—织有关部门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防震减?灾规划和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
】 , (二)地震监测】设施建设、运—行,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
! 《 (三)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与强制性标准执】行,;
【 :(四)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郯庐断【。裂带:沿线地区强化防震减!灾工作?措施;
— (五)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设置与管理;【
,。
: (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培【训,。和演练?;
《 : : ,(七)抗震救灾物资!储,备;
! (八?)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
?。
, 《。 (九《)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
,
(十!)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据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
【
第三—十五条 禁止侵占、!截留、?挪用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的资金?、物资?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民政、监察—等,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的资【金、物资以及社会】。捐赠款物的筹集、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 :单位、个人捐—赠和慈善《。机,构等组织募集的抗震!救灾:款物的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
《 ,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的资金、物【资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的审:计并及?时公布审计结—果
《
?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工商、质监、物价】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抗震》救灾:所需的食品、—药品、建筑》材料等物资的质【量、价格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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