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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监督《管理
《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目标?考核和监督检查【机制并组织有关部】门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 ,。 (一》。。)防震减灾规划和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
》 (—。二)地震监测设【施,建设、运行》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
! ? (三)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与强?制性标准执行;【
? 》。(四)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郯】庐断裂带沿线地区强!化防震减灾工作措】施;:
? : (《五)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设置与管理;
】
? (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培训和演《练;
— (七)抗】震救灾物资》储备;
》 ?。 : (八)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
:
— (九?),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
》 (十)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据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
【
第三】十五条 禁止侵占、!截留、挪用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的资?金,、物资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民政、监察等!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的资金—、物资以及社会【捐赠款?物的:筹集、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
《 ?。单位、个人捐—赠和慈善机构等组】织募集的抗震救灾】款,物的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的资金、【。物资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的审计【并及时公《布审计结果
!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工商、质监、】物价: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抗震救灾所需!的食品、药品、建筑!材料等?物资的质量》、价格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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