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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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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目标考核》和监督检查机制并组!织有关部门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 (一)防!震减灾规划和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
! (二)地震监测设!施,。建设、运行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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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与强制性标准执行;!
—。 (?四)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郯庐—断裂带沿《线地:区强化防震减—灾工作措施;—
: : (五)【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设置与管《理;
! (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培训和】演练;
】 , :(七)抗震救灾物】。资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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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
【 (九)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
】 ?(十)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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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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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据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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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禁止《侵占:、截留、《挪用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的资金、物资】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民政》、监察?等,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的资金、《物资以及社会捐【赠款:。物的:筹集、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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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位、个人捐赠!和慈善?机构:等组织?募集的抗震救灾款物!的,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的资金、《物资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的审计并及时公布】审计:结,果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工商、质《监、:物价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抗震救灾所—需的食?品、药品、建筑材料!等物:资的质量、价—。格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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