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目【标考核和监》督检查机《制并组织有关部门】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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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防震减灾《规划和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
!。
【(二)地震监—测设:施建设、运行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
? (三【)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与强制性标准执!行;
《 (【四)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郯庐断—裂带:沿线地区强》化防震减灾工—作措施;
! (五)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设置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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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培训和演练—。。;
】 (七)抗震救【灾物资储备》;
】 (八)《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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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
! (十)》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据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
】
第三十!五条 禁止侵占、截!留,、挪:用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的资—金、:物资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民政、监察等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的】资金、物资以及社会!捐赠款?物的筹集、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
— ,单位:、个:人捐赠和慈善机【构等组织募集的抗】震救灾款物》的,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的资金、物资—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的审计并及!时公:布审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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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工—商、质监、物—价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抗震救】灾所需?的,食品:、,药品、建筑材料等】物资的质量、价【格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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