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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 !第二:十,八条: 地震?。灾害发生后》省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财政、!发,展改革、《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民】政、卫生、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工作为地震!应,急救援、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提供依据! ,     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结果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后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 》第二:十九条 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做《好受:灾群众?的,过渡性安《置工作?并采取相应》的防灾?、防疫措施配—套建设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确保受灾—群众:。的安全和《基本生活需要 【 — 第三十条 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以】及志愿者做好救【助,、救治、康复、【保险理赔、财产【确认、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心理援助、》法律服务、公—共文化服务等—工,作 :。 , 》 第三?十一:条,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省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及时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较大及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地震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 】 ? 第三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水利!、交通等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开展地】震活动对相关建【设工程?破坏机理的调查【评估为建《设工程采取》有效抗震设防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