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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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地!。震灾害发《生后省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财政、发—展改:革、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民政、】卫,生、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工作为地震应—急救援?、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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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结》果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后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 第二十》九条: 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做好受灾群众的!过渡性安置工作并】采取:相应的?防灾、?防疫措施配套建【设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确保—受灾群众的安全和基!本生活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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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以及志愿者做好】。救助:、救治?、康复、《保,险,理赔:、财产确认、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心》理援助、法》律服务?。、公共文化服—。务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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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省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及时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较大及—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地】。。震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
】 第三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水利、【交通等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开【展地震活动对—相关建设工程破坏】机理的调查》评估为建设》工,。程采取有效抗—震设防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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