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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房屋他?项权:。利登记
【第二十八条》 以: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抵押、?设典的当事人应当共!同申请他项权利登】记
《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他项权《利,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申请书;
】 (二)】身份证明;
【 : (三—)房:屋所有权证;
! (—四)抵押合同及其主!合同或者设典合同;!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第三十条 当】事人申请他项权利】登记符?合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权属登记册上—记载后向抵押权人】、典: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
《 :
第三—十一条 设定抵【押权、典权的房屋】在抵押合同、—设典合同《存续期?间其主债权或者典】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申请《他项权?利转移登记
】 《 设定抵押权—、典权的房屋在抵】押合同、设典合同】存续期间抵押人【。。、出典人本人—姓名、自身名称【或,者房屋用途、门【牌号、结构、面积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应当申请【他项权利变更登记
!
设定!抵押:权、典权的房—。屋灭失?、,依法转让或》者抵押合同、设典】合同依法终止的【当,事人应当申请他项】权利注销《登记
》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他项权?。利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申请书;
【 , (二)身】份证明;
】 ? (四)房屋所有权!证;
》 ? (三)房—屋他项?权证;
《
(五!)房屋他项权利【发生转移、变更或者!消灭的证明材料、】法,律文件;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第三十三【条 抵?押人拆?除、翻建、改建等行!为足以使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屋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