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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房屋》所有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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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新建房【屋的房屋权》利申请人《应当自房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6 个月!内申请初始登—记
》。 本条例施】行前未?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房屋权利申请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2 个月内申!请初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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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出售的】公,有住房以及集资【建造的?房屋由单位申请初始!登记单位应当自办理!完初始登记之—日起 60 日【内为职工统一—。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职工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申《。请书、身份证明、】房款收据《等材料
! 商品《房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初》。始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初始登记《后应当及时通知商】品房购买人》并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房屋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初始登记!
第!。二十二条 新建房屋!的房屋?。权利申请《人申请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 (二)身份证】明;
》 (—三)用地批准文件】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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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文件;
! (五)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表》;
《 ? ,。 (六)有》法,定,资,格,的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面积测—绘报告;
】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施行前未进—行初始登记的—房屋房屋权利申请人!。申请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申!请书;
】 ?(二)身份证明【;
? 》 (三)《房屋位置、结构、】面积等资料;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属于》单,位接收的划》拨,、移:交、捐?献的房屋《还应当提交划拨、】移交、捐《献的证明材料
【
? 《属于落实私房政策】退还的房屋还应当】提交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退《还,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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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属于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法:施行前竣工的房屋还!应当提交当时有关】房屋权属的证—明材料
! 属于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法施行后竣工!的房屋还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
,
《 第二十》四条 ?已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因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转移》。房屋所有《权的当事人应—当申请转移登—记
【 , (一)买》卖;:
? 《 (二)交换;
】。
? (三—),继承;
《
, (四】)遗赠;
》
: (五【)赠与?;
!(六:)划拨;
》
? (七)房屋!。所有权分割、合并】;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二?十五条 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下列事【项之一发生变化【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 ,。 (一)房!屋所有权人》本人姓名或》者自身名称;
【
(二!)房屋用途;
! ? (三)》房屋门?牌号;
《
【(四)房屋结—构、面积《
?。
《 第:二十六条 》房屋因倒《塌、拆除等原因灭失!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及时《申请注销登》记;设定他项权利的!当事人应当共同申】请注销登记登记机关!核,实,。后应当予以核准【并将:注销事项记载于房屋!权,属登记册同时收回房!屋所有?权证
!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申请书;
! ? (二)《身份证明《;
《 , : (三)房》屋所有权证;
! (—四)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变更或者消】灭,的证明材《料、法律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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