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二:十条 新建房屋的房!屋权利申请人应【当自房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6 个月】内,申请初始登记
】 , : 本条例—。施行:前未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房屋【权利申请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2 个月—内申请初始登—记
:
《
第二十一条 !出售的公有》住房以及集资建【造的房屋由》单位申?请,初始登记单位应当自!办理完初始登记【之日起 《。60 日内为职工统!一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职工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申请书、!身,份证明、房款收据等!材料
— 商品房【。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初始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初始登!记后:应当及时通》知商品房购买人并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
?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房屋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初始登记》
》。
: 第二十二条 新建!房屋的房屋》权利:申请人申请》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申请书;
! : (二)身份【证明;
【 (三—)用地批准文件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四)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文【件;
【 (五》)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表,;
《 》(,六)有?法,定资格的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面积测绘报告;【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施行前未!进行:初始登?记的房屋房屋权【利申请人申请—。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申请】书;
《 , (二)】身份证明《;
!(,三):房屋位置、结构、】。。面积等资《料;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 属于单位—接收的划拨》、移:。交、捐献的房屋还】应当提交《划,拨、:移交、捐《献的证?明材料
【 属于落实私!。房政策?退还的房屋还应【当提交?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退还文【件
:
《。 属于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法施行前竣》工的房屋还应—当提交当时》有关房?屋,权属:的证明材料
—
属】于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法施行后竣】工,的,房屋还?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第二十四条》 已: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因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转移房屋《所有权的当事人【应当申请转移登记
!。
【(一)买卖;
【
【(二)交《换;
?
,。。 (三】)继承;
》
(】。四)遗赠;
】 : (《五,)赠与;《
【 (:六)划拨;
—
,。 : : (七《),房屋所有权分割、】合并;
—。 ,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二十五条— 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下列事项】之一发生变化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 ?。 (《一):。。。房屋所有权人本【人姓名或《者自身?名称;
】 (二)房【屋用途;
》
《 (三)房屋门!牌,号;:
《。 (四—),房屋结构、面积【
:
第【二十六条 房屋因】倒塌、拆除等原因】灭失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及时【申,请注销?登记;设定他项权利!的当事?。人应:当共同申请注销登】记登记?机关核实后应当【予以核准并将—注销事项记》载于房屋权属登记册!同,时收回房屋所—有权证
—
《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申请书;
— (二】)身份证明;—
? : (三《)房:屋所有权证》;,
《 《(四)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变更—或者消灭的》证明材料《、法律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