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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二十条 》。新建房屋的房—屋权利申请人—应当自?房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6 个月内申请初始!登记
】 :本条例施行》前未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房屋:权利申请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2— ,个月内申请初始登】。。记,
《
第二十【一条 出《售的公?有住房以《及集资建造的房屋】由单:位申请初始登—记单位应当自办理完!初始登记《。之日起 《60 ?日内为职工统—一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职工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申请书、身】份证明、房》款收据?。等材料
! 商品房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初始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初,始登记后应》当及时通知》商,品房购买人并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房!屋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初始登记【
第!二,十二:条 新建房屋的【房屋权利申》请人申请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申,请书;
》 , (二【)身份证明》;
— :。 (三)用》地批:准文件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 ,(四)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文件;
— 《 (五《)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表;!
— (六)》。有法定资格的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面,积测绘报告;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施,行前未进行初始登记!的房屋?房屋权利申请—人申:请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申请【书;
?
【(二)身份》证明;
》 《 :(三)房屋位置、】结构、面积等—资料;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属于单位接收的】划拨、?。移,交、捐献的房屋【还应当提《交划拨、移》。交、捐献《的证明材料》
《 : 属?于落实私房》政策退还的房屋还应!当提:交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退还文】件
? 《 , 属于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法—施行前?竣,工的房屋还应当【。提交当?时有:关房屋权属的证明材!料
:。
》 属?于,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法施行后!竣工的房屋还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
? 第?二十四条 已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因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转,移房:屋所有权的》当事人?应当申?请转移登记
【 (一)!。买卖;?
》 (二)交换;!
: (三)!继承;
— , (四)遗】。赠;
?
【(五)赠与;—
》 (六)划拨;!
【 (七?),房屋所?有权分割、合并;】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二十五条— 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下列!。事项之一发》生变化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 (一)】房屋所有权人—本人:姓名或者自身名称;!
】(二:)房:屋用途;
》
【(三)房屋》门牌号?;
】 (四)房屋结构】、,面积
《 ,
:
第二十六条 !房屋因倒塌、拆除】等原:。因灭失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及时》申请注销登记;设】定他项权利的—当事人应当共—同申请注销》登,记登记机关核实【后应当予《以核准并将注销事】项记载于《房屋权属登记册同】时收回房屋所有【权,证,。
,
》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申请】书;
?
》 (?二)身份证》明;
【 (三)房屋所有!权,证;
《 ? , (四)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变更?或者消灭的证—明材料、法律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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