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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二:十条 新建房屋的房!屋权利申请人应【当自房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6 个月】内,申请初始登记 】 ,  :   本条例—。施行:前未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房屋【权利申请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2 个月—内申请初始登—记 : 《 第二十一条 !出售的公有》住房以及集资建【造的房屋由》单位申?请,初始登记单位应当自!办理完初始登记【之日起 《。60 日内为职工统!一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职工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申请书、!身,份证明、房款收据等!材料 —    商品房【。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初始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初始登!记后:应当及时通》知商品房购买人并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   ?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房屋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初始登记》 》。 : 第二十二条 新建!房屋的房屋》权利:申请人申请》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申请书; !  :  (二)身份【证明; 【    (三—)用地批准文件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四)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文【件;  【   (五》)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表,; 《     》(,六)有?法,定资格的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面积测绘报告;【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施行前未!进行:初始登?记的房屋房屋权【利申请人申请—。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申请】书; 《 ,     (二)】身份证明《;     !(,三):房屋位置、结构、】。。面积等资《料;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  属于单位—接收的划拨》、移:。交、捐献的房屋还】应当提交《划,拨、:移交、捐《献的证?明材料 【    属于落实私!。房政策?退还的房屋还应【当提交?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退还文【件 :  《。   属于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法施行前竣》工的房屋还应—当提交当时》有关房?屋,权属:的证明材料 —     属】于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法施行后竣】工,的,房屋还?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第二十四条》 已: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因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转移房屋《所有权的当事人【应当申请转移登记 !。     【(一)买卖; 【     【(二)交《换; ? ,。。     (三】)继承; 》     (】。四)遗赠; 】  :   (《五,)赠与;《    【 (:六)划拨; — ,。 :  :  (七《),房屋所有权分割、】合并; —。 ,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二十五条— 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下列事项】之一发生变化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  ?。   (《一):。。。房屋所有权人本【人姓名或《者自身?名称;  】   (二)房【屋用途; 》  《   (三)房屋门!牌,号;: 《。    (四—),房屋结构、面积【 : 第【二十六条 房屋因】倒塌、拆除等原因】灭失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及时【申,请注销?登记;设定他项权利!的当事?。人应:当共同申请注销登】记登记?机关核实后应当【予以核准并将—注销事项记》载于房屋权属登记册!同,时收回房屋所—有权证 — 《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申请书; —     (二】)身份证明;—  ?  : (三《)房:屋所有权证》;, 《    《(四)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变更—或者消灭的》证明材料《、法律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