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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房,屋权属登记是指【登记:机关根?据房:屋权利申请人的【。申,请对其房屋所有权和!由房屋?所有权?。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以【及保障其将来取得该!物权进行《登记发证依法确认】房屋权属关系—的行为? 《  :  :房屋权利申》请人是指向登记机】关提出房屋权属登记!申请: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 房屋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他项权利以及对【房屋权利进行预【告登记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第六条 房屋】权属登记分为 !     (一)】总登记; 》 :     》(二)?所有权登记》;   【  (三《)他项权利登记; !     (】四)预告《登记   】  房屋权属总【登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进行的统!一登记 【    《房屋所有权登记包括!。房屋所有权的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 ,房屋他?项权利?登记包括《房屋:抵押权和典权的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 预:告登记包括预购商品!房、未预售的在建】商品房的所有权和】抵押:权,。的预告登记》。。及其注销《登记 ! 第七条《 房屋权利》申请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    房屋【权,属证书是房屋权【。利人依法拥有—的,合,。法凭证分《。为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和预告登记证 【。     禁】止伪造?、涂改、买卖房屋权!属证书 【 ? ,第八条 房屋权利】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房屋权利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书和本人的身份证!明 ? ?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事人一方申请房屋!权属登记《   —。  (一)新—建房屋的; 【     (二】)继承、遗》赠房屋的;》 ?     (—。三)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判决、裁定使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     【(四)仲裁机构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裁决使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   (五)—未设定他项》权利的房屋》所有权人本》人姓名、自身—名称或者房屋用途】、,门牌号?、结构、面积发生】。变化的;《 :     (【六)注销未设定【他项权利的房屋所】有权的; 】    (七)办理!预购商品《。房,或者未预售的—在,建商品?房所有权预告登【记的; 《 ,     —。。(八)?注销未?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的预购商品房!或者未预售的在建】。商品房所有权预【告,登记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事,。。人共同申请》房屋权?属登记? , ?  :  (一《),买卖房屋的; 【。   》 ,。 (二?)交换房《屋的; —。。     (三【)赠与房屋的; 】     (】四,)划拨房屋的;【。。    【 (五)分割、【合并房屋所有权的】; ? ,     (—六)变更、注销设定!他项权利的房—。屋所有权的》。。; :     (】七)抵押房屋的【; 《     (八)】。以,房屋设典的; 【     【(九)?转移、变更》、注销房屋他项权利!的; ?   》  (十)办—理预购商《品,房或:者未预售《的在建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 《     —(十一)注销办【理过抵押权》预告登记《的预购商品房—所有权预告》。登记或者未预售的】在建商?品房所有权预—告登记的; 【 :    (十二)注!销预购商《品房或者未预售的在!建,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 《 ,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十一条 》房屋权利申请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采:取隐:瞒、欺骗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房屋权属证书— 】第十二条《 从事房《屋权属登记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过岗前培训持!证上岗 ! 第十三条 【登,记机关?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房屋权—属登记   !  (一)》受,理登记申请; ! ,    (二)【权属审核; !    (三)【核准登记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 登记机关进行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还应当进行实地!查勘:。和,公告登记《机关进?行其他?房屋权属登记的【必要时也《可以进行实地查勘或!者公告 】 第十》四条 登记机关【受理房屋权》属登记申请凡权属清!楚、资料《。齐全的应当在下列规!定时间内完成登记发!证工作 《  《 ,  (一)所有权的!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核发房屋所有权【证;    ! (二)《抵押权和典权—的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核发?房屋:他项:。权,证,;  —   (三)所有权!、抵押权《的预告登记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核【发预告登记证;【 ? ,    (四)注】销登:记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核准并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 ,第十五条 》登记:机关受理房屋权【。。属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  《。 ,。  :(一)不能》按期提交证明材料的!; : ,   《 , (二)《按照规定需要补办手!续的;   !  (三《)房屋权属》纠纷尚未解决的【;   【。  (四)属违法建!筑或者?临时建筑的》;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权属清楚、资料【齐全后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 《 第:十六条 《已建成?的房屋其所有—权未经初始登记的不!得办理与该房—屋有关的《其他房屋权属登记】 】。第十七条 登—。记机关?应当建立房》屋,权属登记册并永久】保存   】  房屋权属登记】册应:当载明?房屋的?坐落房屋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房—屋的:取,得方式、用途、结构!、面积房屋》权利的?转移、变更、注销】和限:制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所》确定的权属》关系等内容 【     —。登记机关《应当向当事人提供】查阅、复制》和抄录房屋权利登】。。记资料的便利同时】应当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保】守秘密 【 , ?第,十八条? 房屋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发《现房屋权属证书或者!房,。屋权属登记册记载有!误的应当持》与房屋权属相关【的材料申请更—正,。     登!记机关发现房—屋权:属,证,书,或者房屋权属登记册!记载有误《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当【事,。人,核,实后予以更正;房】屋,权属证书《确实有误而》当事人拒不交回的】登记机关有》权,公,告该房屋权属—证书作废《并对:房屋权属登记册【记载的相关内容进行!更正 ? 第十!。。九条 ?房屋权属证书灭失】的房屋权利人应【当及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登!记机关应《当在核查档案后【发布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无异议《的登记机关应—。。当在5 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并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注明“补发”字样!自补:发之日起原房屋权】属,证,书作废;有异议【的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房屋权属证!书破损的房屋权【利人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换《发,登记机关换》发房屋权属》证书前?应当查验并收回【原房屋权属证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