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招标和《。投标
《。
第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不进《行,招标、邀请》。招标或者自行招标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 ,第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在【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
《。 指定媒!。介发布?前款规定的》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但发》布国际招标公告【的除:外,
】第八条 《招标人委托》招标的应当委托具备!法,定资质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
! 招标人不得!与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业【务;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超!越代理权限接受招标!代理业务
】 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权!限范围应《当在招标《代理合同中具体载】明
》 , 招标代理机构!超越代理权》限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十一—条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提供支付担保
! 招—标人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经济补偿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补偿的具体标准【。
— 第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出售】时间不得少于—5 日其《出售价格《按照省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到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最短—不得:少于20《 日:
— 第十三》条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 个或者《经资格预审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 》重新组织《。招标后符合条件【。的,。投标人仍少于3 个!的经原招标方案【核准部门《批准可以改变—招标方式或者不【再进行招标》
第!十,四,条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参加投标不—得以带资、垫资等】手段:参加投标
】
第十五条 !禁止下?列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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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 ,。 (二?)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 (三)【投标:人之间进《行内部?竞价:先内定中标人再参】加投标;
》
《 (四)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行为
—。
《 第十?六条 禁止下列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串通投标行为
】 》 (一)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文件内容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更改】投标文件《。;
《 》。(二)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 《 (三)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
—。 (四)预【先内定中标人;
! : , (五)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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