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2005年 建标库

第三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十七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为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指定开标的时间和地点。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委托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建全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具体组建及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从全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委员会的专家。

第十九条 评标专家应当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评标专家库应当建立专家工作档案,对评标专家履行职责的情况予以记载。

第二十条 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依法对投标文件独立进行评审,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预。

第二十一条 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全体成员签字的书面评标报告。
    在评标报告中,一般应当向招标人推荐一至三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阐述不同的意见和理由,连同评标报告一并提交招标人。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所有投标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说明理由。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自接到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之日起15 日内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应当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确定中标人。排名在前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未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可以确定下一名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二十三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在3 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候选人。
    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等要求,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候选人后,招标人应当在5 日内退还其他投标人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中标合同5 日内,将投标保证金退还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范围;
    (二)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三)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情况;
    (四)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五)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六)中标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