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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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和运输!。,应当具备》规定的专业》技术: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许可
】 《 ,。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涉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许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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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和运输服【务项目,应》当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环:境卫:生,作业项目《承揽单位承揽—环境:卫生作业的单位【不得将项《。目,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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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从:事环境卫《生作:业,应当遵守—作业:。规范,达到》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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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专业清扫!保洁人?员,,应当定时清扫【、全日保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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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应当为》清扫:。保洁人员提》供劳动作业休息场】所和劳动保护—用,品,,,改善作业条件—,依法提供劳动保】障
》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其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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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城市公共绿地应当保!持整洁、美》观养护单位应—当及时?清除绿地内的杂物、!枯叶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除栽培、修剪树木、!花卉等产生的枝叶、!泥土等?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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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清除冰雪预【案并组织实施,及】时清除城市道路上】的冰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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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 《(一)随地吐痰【、便溺;《
: 》 (二)乱丢—瓜果皮核《。、烟蒂、纸屑、【口香糖、饮》料瓶、包装》袋等;
【 (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
! 》 (四)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 ? (五?)抛撒、焚烧冥纸】;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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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利用公共场地举【办大:型活动的,组织【者应当与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协商保洁事项,】。及,时清理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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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车辆清【洗维修、废品收购】等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周边环】境卫生、整洁,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
【 第三十七》。条,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内饲养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 》 饲养宠物应当遵守!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宠物在《道路或者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饲【养人应当立》即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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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城市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生活垃圾】中的餐厨垃圾应【。。当单独收集、处置,!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其他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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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建筑垃圾处置!收费标准由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 《 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州)、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自行决】定
】 第四十《一条城市《居民:投放生活垃圾应【当按照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投》放到设置的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指定场】所
!第四十二条》生活垃圾和》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收集、清运生活垃圾!。应当日产《日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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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建设施工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处置各类!建筑垃圾
! : 鼓励对建筑垃圾实!。行综合利用提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 , 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 , 单位—、个人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单独收!集,并堆放到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
】 第?四十五?条挖掘道路、施【工产生的废弃物【料,应当随清《随运,竣工》。后应当及《时回填并恢复道路】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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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密闭性垃圾—收集:容器、?公共厕所等临时环】境卫生设施》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施工现!场,清除废弃物料】,拆除临《。时环境卫生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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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七条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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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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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运输垃圾、工【。程,。渣土以及其他散体】。、流体的车辆应【当全覆盖或者密闭,!不得遗撒、滴—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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