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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和运—。输,应?当具备?规定的专业》。技术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许【可
》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涉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许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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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和运输服务【项目,应当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环境】卫生作业项目承揽】单位承揽环境卫【。生作业的单位不【得将项?目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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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从:事环境卫生》作业,应当遵守作】业规范,达到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 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专业清扫保】洁人员,《应,。当定时?。清扫、全《日保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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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应当—为清扫保洁人员提供!。劳动作业休息场所】和劳动保护用品,】改善作业条件,【。依法提供劳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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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其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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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城市公【共,绿,。地应:当保持整洁、美观】养护单位应当及【。时清除绿地内—的杂:物、:枯叶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除栽培、修剪】树木、花卉等产生】的枝叶、泥土—等,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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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三》条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清除—冰雪预案并组—织实施,及时清除】城,。市,道路上的冰雪—
【 第三十四》条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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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随地吐痰、便】溺;
】 (二)》乱丢瓜果皮核、烟】蒂、:纸屑、口香糖、饮】料瓶、包装袋等【;
!(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
! , , (四》)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 》(五)?抛撒、焚《烧冥纸;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 第三十五条利用!公共场?地举办大型活动的】,组织者应当与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协【商保洁?事,项,及时《清理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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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车辆清洗维【修、废品收购等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周边环!境卫生、整洁,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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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内饲养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
, 饲养宠!物应当遵守》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宠物在《道路或?。者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饲养人—应当立即清除—
》
第《三十八条城市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 第三十》九条生活《垃圾中的餐厨垃圾】。应当单独《收集、?处置,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其他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
】
第四十条建!筑垃圾处置》收费标准由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 , 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州)、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自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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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城?市居民投放生活垃】。圾,应当按照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投放!到设置?的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指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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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生活垃圾和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收集】、清运生《活垃圾应当日—产日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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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建设《施工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处置:各类:建筑垃圾
— 》。 鼓:励对建筑垃圾实行】。综合利用提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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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 : 单《位、个人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单独收集,并堆】放到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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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挖【掘道路、施》工产生的废弃物料应!当随清?。随运,竣《工后应当及时回填】并恢复道《路原状
! , 第四?十六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密闭:性垃圾收《集容器?。、公共?厕所等临时环—境卫生设《施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施工现场,清—除废弃物料》,拆除临时环境卫生!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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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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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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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运输垃《圾、:工程渣土以及—。其,他,散体、流体的—车辆应当全覆盖或】。者密:闭,:不得遗撒、滴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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