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
第二十八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和运输,应当具备!规定的专业技术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许可
!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涉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许可文件【
:
—第,二十:九条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和运输服务项目!,应当?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环境卫生作业【项目承?揽,单,位承揽环境卫生【作业的单位不得将】项目转让
》
第三!十条从事环境卫生作!业,应当遵》守作业规范》,达到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 》 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专业清扫】保洁人员,》应当定时清扫、【。全日保?洁,
— 第三十一条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应当:为清扫保洁人—员提供劳动作业【休息场?所和劳动保》护用品,改》善作业条件,—依法提供劳动保【障
【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其】作业
?
, :
《。第三十二条城—市公共绿地应当保持!整洁、?美观养护《单位:。应,当及时清除》。绿地内的杂物、枯】叶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除栽—培,、修剪树木、花【卉等产生的枝叶、】泥土等废弃物
【
:
《 第三十三条—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清【除冰雪预案并组织实!施,及时《清除城市道路上的】冰雪
】 第三十四—条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
: (一)随!地吐:痰、便溺;
】 , ? (二?)乱丢?。瓜果皮核、》烟蒂、?纸,屑、口香糖、饮【料瓶、包装袋等;
!
(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
】 ,。 》(四)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 , ? (五)抛撒、焚烧!冥纸;?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
第三十五【。条利用?公共场地《举办大型《活动:的,组织者应当与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协商保洁事项,】及时清理场地
!
第—三十六?。条车辆清《洗维修、废品收【购,等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周,边环境卫生、整洁,!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
】 第三十《七条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内饲养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 , 饲养—宠物应当遵守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宠物在道路或!者,。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饲:养人应?当立即?清除
《
第三】十,八条城市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
》 第三十》九条生活垃圾中【的餐厨垃圾应—当单:独收集、处置—,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其:他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
【
:
第四十条【建筑垃圾处》置收:。。费标准由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 , , ?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州,)、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自行决定
》
:
第四十】一条城市《居民投放生活—垃,圾应当按《照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投放到【设置的?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指定?场所
《
《 第四《十,二条生活《垃圾:和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收!集、:清运生活垃圾应当日!产日清
—
》第四十三《条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建?设施工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处置各类!建筑垃圾
【 《 鼓励?对建筑垃《圾实行综合利用提】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
? 单位、【个人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单独收集,并堆【。放到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
—
第四—十五条挖掘道路、】施工产生《的废弃物料应当随】清随运,竣工后应当!及时:回填并?恢复道路原状
【
《
第四十六【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密闭性》垃圾收集《容器、公共厕所【。等临时环境》卫生设施《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施工现场,清除【废弃物料《,拆除临时环境【卫生设施《
】第四十七条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 , 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
,
第四十八》条运输垃圾、—工程:渣土以及其他散体、!流体的?车辆应当全》覆,。盖或者?密闭,不得》遗,撒、滴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