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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和运输》,应当具备规定的】专业技术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许可
!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涉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许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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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和运输?服务项目,应当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环】境卫生?作业:。项,目承揽单位承揽环】境卫生?作业的单位不—得将项目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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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从事环境卫【生作业,应当—遵守作业规范,达】到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 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专?业清扫保《。洁人员?,应当定时清—扫、全日保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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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应当为清扫保洁人】员提供劳动作业【休息场所和劳动保护!用品,?改善:作业条件,依—法提供?劳动保障
】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其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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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城,。。。市公共绿《地应当保持整洁、美!观养护单位应当及时!清,除绿地内的杂物、】枯叶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除栽培》、修剪树木、花【卉等产?生的枝叶、泥土等废!弃物
! 第:三十三条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清】除冰雪预《案并组织实施,及】时清除?城市道路上的—冰雪
】 第三十》四条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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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随地吐】痰、便溺;
】 ? (二)乱—丢瓜果皮核、烟蒂、!纸屑、口香糖、饮料!瓶,、包装袋等》;
? —(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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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 (五》)抛撒、焚烧—冥纸;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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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利用公共场地!举办:大型活动的》,组织者应当与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协商保洁事项,及!时清理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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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车辆—清洗维修、废品收】购等: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周【边环境卫生、整【。洁,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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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内》饲养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 饲养》宠,。物应:当遵守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宠物在道路或】。者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饲养人—应,当立即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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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城市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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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生活垃?圾中:的餐厨垃圾应—当单独收集》。、处置,《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其—他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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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建筑垃圾处置收费】。标准由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 —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州)、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自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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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城市居》民投放生活垃圾应】当按:照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投放到【设置的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指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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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生活垃圾【和,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收,集、:清运生活垃圾—应当:日产日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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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建》设施工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处置《各类:建筑垃?圾
!鼓励对建筑垃圾实】行综合利《用提: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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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 ,。 单位、个【人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单?独,收集,并堆放到【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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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挖掘!道路、施工产生的】废弃物?料应当?随清:随运,竣工后应当】及时回填并恢复【道路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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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密闭性垃圾收!集容器、公共厕所】等临时环《境,卫生设?施,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施工现场,》清除废弃物料,拆】除,临,时环境卫生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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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七条—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 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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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运输垃圾、!工程渣土《以及其他散体、流体!的车辆应当全—。覆盖或者密闭—,,不得遗撒、滴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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