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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十六条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进行市】容管理 《  《   风景旅游【城市和有条》件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城市《容貌:。标准:。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第十七条城市【中的:道路:、给排水、供热、】燃气、环卫》设施、停车》场、照明、交通、人!防、供电、通讯、园!林绿化?、防洪、防》震,等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其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负责维护,保持【。完好:、整洁   !  城市中》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已?建的架空《管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步改造】 : , : 第《十八条?城,市,中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美观 【  :   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立面:应当按?照市:(州)、县(市【)人民政府规定【,定期清洗、—。粉刷和?修饰  【   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前,应当【。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池、草坪作为】分界涉?及文物保护的除外】 《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 第二十条禁—。止在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吊挂或者堆】放有碍市容》的物品?     】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地面、电—杆或者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 》 , 第》二十一条占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开设集贸市场、摆!摊经营的,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 , :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园林绿地挖!掘、取土、》耕种 —。 : 第二十三—条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利—用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宣:传品等,《应当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零星宣传品应当】。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或者指定的公共宣】传栏张贴《 ? ,    除经批准的!自设广告《外,禁止《采用刻画、喷涂、胶!贴等难以清除的方式!进行:广告宣传 】。 : 第二十四条设】置牌匾、商幌、【画廊:、标语?牌、指示牌》等,应当符合城市】市容专业规划;尚】未制定规划的,应】当符合当地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位置、体量—、,数量等要求 【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牌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 第:二十五条牌匾—、商:幌、标语《牌,、指示牌、》广告牌、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损,毁的:,应当及时》修复、?。。更新;到期》、废弃的,》。应当:及时拆除《。。 第!二十六条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城市景观照明【规划城市内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广场、绿地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进行照》明装饰景观照明【建设:方,案,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设计【,并经专家论证【 第二】十七条城市中建【。筑,工,程、拆迁工程、【市政工程《等施工现场,应当封!闭,围挡、设立警—示标志,采取防尘】、除尘措《施禁止施工车—辆带泥上路行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