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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十六条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进【行市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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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风?景旅游城市》和有条件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城市容!貌标准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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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城市中—的道路?、给排水、》供热、燃气、—环,卫设施?、停车场、照明【、交:通、人防《、供电、《通讯、园林绿化、】防洪、防《震,等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其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负责维【护,保持《完好、整洁
【 ? : 城市中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已建的架空管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步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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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城市中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美观
》。 , 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立面》应当按照市(州)】、县(市)人民政】府规定,定期清洗】、粉刷?和修饰
》 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前,应当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池》、,草坪作?为分界涉及文物保】护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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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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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禁!止,在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吊挂《。或者堆放有碍—市容的物品
! : , 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地面、《电杆:或者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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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占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开—设集贸市场、摆【摊经:营的,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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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园林绿地挖【掘、取?土,、耕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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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利用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宣传品等,应当!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零,星宣传品《应当: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或者《指定的公共宣—传栏张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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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经批准的《自,设广告外,禁止采用!刻画、喷涂、—胶贴:等,难以清除的方—。式进行广告宣—传
!第二:十四:条设置牌匾、—商幌、画廊》、标语?牌、指示牌等,应】当符:合城市市《容专业规划;尚【未制定规划的,应当!符合当地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位!置、体量、》数量等要求
!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牌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第二十五条牌匾!、商幌、标语牌、】指示牌、广告—牌、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损?。毁的:,,应当及时修复、更】。。新;到期、废—弃,的,应?当及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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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城市景观照】明规划城市内—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广:场、绿地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进】行照:。明装饰景《观照:明建设方案,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设计,并【经专家论《证
第二!十七条城市中—建筑:。工程、?拆迁工程、市—政工:程等施?工现场,应当封闭】围挡、设立》警示标志,采取【防尘、除《尘措施?禁止施工车辆带泥】上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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