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十六条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进,。行市容?管理    ! 风景旅《。游城市和有条—件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城市容貌标准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七条!城市中的道路、【给排水、供热、燃气!、环卫设施》、停车场、照—明、交通、人防、】供电、通讯、—。园林绿?化、防?洪、防震等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其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负责维护【,,保,持完好、《整洁 《     城市中!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已建的【架空管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步改造【 , 第】十八:条城市中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美【观 :   》  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立面应当按】照市(州)、—县(市)人》民,政府规定,定期【清洗:。、粉刷和修饰 【     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前,》应当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池、草坪作为!分,界涉:及文:物,保护的除外》 ?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第:二十条禁《止,在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吊挂《或者堆放《有碍市容的物品 】     【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地面、?电杆或者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 】 第二十一条占!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开设集贸市场、!摆摊:经,营的,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园—林绿:地挖掘、取土、【耕种 】 第二十》。三条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利用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宣传》品等,应当》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    零星—宣传品应当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或者指定的公共!宣传栏张贴 —  《 ,  除经批准的自】设广告外,禁—止采用刻画、喷【涂、胶贴等难以清】除的方式《进,行,广,告宣传 !。 第二十四条设】置牌匾、商幌、【画廊、标语》牌、指示《牌等:,应当符合城市市】容专业?规划;尚未》制定规?划的,应《当符:合当地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位置》、体量?、,数,量等要求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牌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牌匾、商!幌,。、标语?牌、指示牌、广告牌!、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损毁的,应!当及时?修复、更新》;到期、废弃的,】应当及时拆除 】。。。 , 》第二十六条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城市景观照—。明规划城市》内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广场?、,绿地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进行照明装饰景观】。照明建设《方案,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设计,并经专家】论证 】第二十七条城市【。中建筑工《程、拆迁工程、市政!工程等施工现场,应!。当封闭围挡、设立警!示标志,采取防尘】、除:尘措施禁止施工【车辆:。带泥上路行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