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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 第十》六条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进行市【容管理  】   风景旅游城】市和有条《件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城市容?貌标准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 第:十七条城市》中的道?路、给排水、—供,。热、燃气《、环卫?设施、停车场、【照明、交通、人防、!供电、通讯、园【林绿化、防》洪、防震《等,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其: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负!责维:护,,保持完《好、整?洁 ?  ?   城市中—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已建的》架空管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步改造 — 《 第十?八条城市《中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美《观 ?    》 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立《面应:当按照市(州)【、县(市)人—民政府?规定,定期清洗、】。。粉刷和修饰 【 ,。   ?  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前,应当!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池、《草坪作为分界涉及】文物保护的除外 】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 第二《十条禁?止在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吊挂或者】堆放有碍市容的物】品   【  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地面、?电,杆或者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 ! 第:二十:一条占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开设集贸市场!、摆摊?经营的,《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园林绿地挖掘【、取土、耕种 】 :。 第二十【三条: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利用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宣【传品等,应当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零星宣—传品应当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或—者指定的公》共宣传栏张贴 】 ,     除经【批准的自《。设广告外,禁—止采用刻《画、喷涂《。、胶贴等难以清除】的方式进行》广,告宣传 》 《 第二十四条设置!牌匾、商幌、画廊、!标语牌、指示牌【。等,应?当符:合,城,。市市容专业规划【;尚未?制定规划的,应【当,符,。合当地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位置、体—量、:数量等要求》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牌!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第】二十五?条牌匾、商幌—、标语牌、指示牌】、广告牌、》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损毁的,应当及时!修复、更新》;到期?、废弃的,应当及时!拆除 【 ?第二十六条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城【市,景观照明规划城市内!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广?场、绿地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进行照明装】饰景:观照明建设方案【,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设计,并经专家论】证 》 第二十七条【城市中建《筑工程?、拆迁工程》、市政工程》。等施工现场,应【当封闭围《挡、设立《警示标志,采取防尘!、除尘措施》禁止施工车辆带泥】上路行?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