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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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进行】市容管理
】 :。。 风景《旅游城市和有—条件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城市容貌—标准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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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城市中的道】路、给?排水、供热、燃气】、环卫设《施,、停车场、》照明、?交通、人《防、供电、》通,讯、园林绿化、防】。。洪、防震《等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其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负责维】护,:。保持:完好、整洁
【 城市中!。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已:建的架空管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步—改造
】 第十《。八条城市中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美观
! 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立面》应当按照市(州)、!县(市)人》民政:府规定?,定期清洗、粉【刷,。和修饰
》。 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前,应当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池、草坪作【为分界涉《及,文,物保护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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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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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禁止在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吊挂或者堆—放有碍市容的物【品
《。 ? 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地!面、电杆或者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
【 ,第二十一条占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开设《集贸市?场,、,摆摊经营的,—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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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园林绿地!。挖掘、取土、—耕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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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利—用,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宣传!品等,应《。当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零星宣传【品应当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或】者指定?的公共?宣传栏张贴
! : 除经批准的自设!广告外,禁》止采用?刻画、喷涂》、胶贴等《难以清除的方式进】行,广告:。。宣传
】 第二十四条设置!。牌匾、?商幌、画廊、标【语牌、指示牌等,应!当符合城市市—容专业规划;—尚未制?定规划的,应当符】合当地?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位置—、体量、数量等要求!
?。。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牌《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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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牌匾、》商幌、标语牌、指示!牌,、广告牌、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损》毁,的,:应当及时修复—、更新?;到期?、废弃的,应当及】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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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城市?景观:照明规划城》市内: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广,场、绿地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进行照明装饰景!观照明建设》方案,?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设】。计,并经专家论证】
—第二:十,七条城市中建筑工程!、,。拆迁工程、市政工程!等施工现场,应当】封闭围挡、设立【警示标?志,采取防》尘、除尘措施禁止】施工车辆带泥—上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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