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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十六【条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进行市容【管理 》 ,    风景旅游城!市和有条件》。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城》市容:貌标准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第?十,七条城市中的道路】、给:。排水:、供热?、燃气、环卫—设施、停车场、【照,明、交通、人防、】。供电、通《讯、园林绿》化、防?洪、防震等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其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负责维护,保!持完好、整洁 !   ?  :。城市中?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已建的架空管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步改造 — 第十】八条城市中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美观 【 ,   ?  :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立面应当按照市】(,州)、?县(市?)人民?政府规?。定,,定期?清,洗、粉刷和》修饰    ! 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前,】应当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池】、草坪?作为分界涉》及文物保护的—除,。外 【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 第二十条禁【止,在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吊挂】或者堆放有》碍,市容的物品 【  ?   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地:面、电杆或者—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 — 《第二十一《条占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开设集贸市场、!。摆摊经营《的,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园林《绿地挖掘《。、取土、耕》种 【 :第二十?三条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利用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宣—传品等,应当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零星宣—传品应?当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或者【指定的公共》宣传栏张贴》。     除!经批准的自设广告】外,。,禁止采用刻画、】喷涂、胶贴等难【以清除的方》式进行?广告:宣,传 《 ? 第?二十:。四条设?置牌匾、商》幌、画廊、标—语牌、指示牌等,】应当符合《城市市?容专业?规划;尚未制定【规划的,应当符合当!地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位置—、体量、数量等【要,求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牌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第二!十五条牌匾》、商:幌、:标语牌、指示—牌、广告牌、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损毁【的,应当及时—。修复:、更新;到期、【废弃的?,应当及时拆除 】 第二!十六条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城市景?观,照明规划《城市内?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广场、【绿地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进行照明装—饰景观照明建设方案!,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设计,并经专】家论:证 : 第二十】七条城市中建筑【工程、拆《迁工程、市》政工程等施工—现场,?应当封闭围挡—、设立警《示,标志:,采取?防,尘、除尘措施禁止施!工车:。辆带泥上路行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