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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十六:条,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进行】市容管理 】 ,   风景》。旅游城市和有—条件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城》市容貌标准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第十七条《城市中的道路、给】排水、供热、燃【气、环卫《设施、停车场—、,照明、交通》、人防、供电—、通:讯、园林绿化、防】洪、防震等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其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负责!维护,保《持完好、整》。洁 :     城市!中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已建的架空管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步改造 【 第十八】条城市中《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美观   ! , 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立面应!当按照市(》州)、县(市—)人民政《府规定,《定期清洗、》粉刷和修饰 】     》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前,应当【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池、草坪作为分【。界涉及文物保—护的除外 — :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第】二十条禁止在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吊挂【或者堆放《有碍市容的物品 】     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地面、电》杆或者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 】 ?第二十?一条占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开设集贸市场】、摆摊?。经营的,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园林!绿地挖?掘,、取土?。、耕种? — 第二十三条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利用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宣传品等,】应当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零星宣传!。品应当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或者】指定的公共》宣传:。。栏张贴 —     除经批】。准的自设广告外,禁!止采用刻画、喷涂】、胶贴等难以清除的!方式进行广告宣【传 — 第《二十:。四条设置牌》匾、商幌、画廊、标!语牌、指《示牌等,应当符合】城市市容专》业规划;尚未制定规!划的,?应当符合当地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位置、体量、数】量等要?。求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牌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第二十五条牌!匾、商幌、标语牌、!指示牌、广告牌、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损毁【。的,应?当及时修复、更【新,;到期、废》弃的,应当及时拆】。除 !。第二十六条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城市—景观照明规》划城市?内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广场:、绿地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进行照明装》饰景观照明建设方案!,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设计,】并经专家论证 【 第—二十七条城市—中建筑工程、拆【迁工程、市政—工程等施工现—场,应当封闭—围挡、设《立警示标志》,采取防尘、除尘措!。施禁:止施工车辆带泥上】。路行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