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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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进【行市:容管理
】 , 风景旅游城【市和有条件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城市—容貌标?准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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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城市中的道路】、给:排,水、供热、燃气、环!卫设:施、:停车场、照明、交通!、人防、供电、通讯!、园林绿化、防洪】。。、防震等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其?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负》责,。。维,护,。,,保持完好、整洁
! 城【市中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已建的架空管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步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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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城市【中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美!观
《 : , 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立【面,应,当按:照市(州)、—县(:市)人民《政府规定,定期清】洗,。、粉刷和修饰
】 , ,。 : 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前,应—当,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池、?草,坪,作为分界涉》及文物保护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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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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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禁止在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吊挂或者堆放【。有碍市容的物品【
《 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地!面、电杆或者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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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占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开设集】贸市场、摆摊经【营,。的,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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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园林》绿地挖掘、取土、耕!。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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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利!用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宣传?品等,应当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零星宣传品》应当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或—者指定的公共宣传栏!张贴
》 》除经批准的自设广】告外,禁止采用刻】画、喷涂、胶贴等难!以清:除的方式进》行广告?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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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设置牌?匾、商幌、画廊、标!语牌:、指示牌等,应当】。符合城市市容专业规!划,;,尚,未制:定规划的,应当符合!当地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位置、体量、数!量等要?求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牌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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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牌匾、商幌、标语!牌、指示牌》、广:告牌、?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损毁的,应—当及:时,修复、更新;到期、!废弃的,《应当及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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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城市景观】。。照明规划《城市:。内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广场、绿地!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进行照明《装饰景观照明建设方!案,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设计,并经专】家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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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城:市中建筑工程、【。拆迁工程《、市政工《程等施工现场,应】当封闭围挡、—设立:警示标志,采取防】尘、除尘《措施禁止施工车【。辆带泥上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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