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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 第十六条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进行市容】管理  【   风景》旅,游城市和有条—件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城市容貌标准—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七《条城市中的道路、给!排水、供《热、:燃气:、环卫设施、停【车场、照《明、交通、人防、供!电、通讯《、园林绿化、防【洪、防震等》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其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负责维【护,保持《完好、整洁 !。    城市中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已—建的架空《管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步改造》 — 第十八》条城市中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美》观 :。    — 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立:面应当按照市(州】),、县(市)》人民政府规定—,,定期清洗、》粉刷:和修饰 —     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前【,应当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池、】草坪作为分界涉及】文物:保护的除外 !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第《二十条禁止在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吊挂《或者堆放有碍—市,容的:物品    ! 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地面?、电:。杆,。或者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 【 《 第二十一条—占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开设集贸市场、【摆摊经营的》,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 ?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园林绿地挖】掘、取土、耕—种 — 第《二十:三条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利用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宣传品等,应!。当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零星》宣传品?应,当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或者指定的!公,共宣传栏张贴 !。     除经批】准,的自设广告外—,禁止?采用:刻画、喷涂、胶贴等!难以清除的》。方式进?行广告宣传 ! 第二十【。四条设置牌匾—、商:幌,、画:廊、标?语牌、指示牌等,】应当符?合城:市市容?专业规划《;,。尚未制定规划的,】。应当符合当地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位置、体量、数】量等:要,求,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牌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第二十五条牌匾、!。商幌、标语牌、指】示牌、广告牌、【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损毁的,!应当及时修》复、更新;》到期、废弃的,【。。应,当及时拆除 ! 第二十六条!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城》市景观照明规划城】市内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广场、】绿地: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进!行照:明装饰景观照明【建,设方案,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设计,并】经专家论证 【 第二十【七条城市中建筑【工程、拆迁工程、市!政工程等施》工现场,《应当封闭围挡、设立!警示标志《,采取防尘、—除尘措施禁止施【工车辆带泥》上路行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