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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十六条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进行市容管理【。
《 , 风景》旅游城市和有条件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城:市,容貌标准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七条:城市中的道》路、给排《水、供热、燃气、环!卫设施、停车—场、照明《、,交通、人防、供电、!通讯、园林绿化、防!洪,、防:震等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其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负责维护》,保持完好、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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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中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已建:的架空管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步改—。造,
第!十八条城《。。市中:。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美观
— , 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立面应当按照!市(州)、县(市)!人民政?府规定,《定期清洗、粉刷和修!饰
— 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前,应当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池:。、,草坪作为分界涉【及文物保《。护的:除外
!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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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禁止在?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吊挂或者堆放有碍】市,容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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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地面、电杆或者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
】 第二十一条占】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开设集!贸市场、《摆摊经营的,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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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园】林绿地挖《掘、:取土、?耕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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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利用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宣传!品等,应当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零星宣》传品应当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或者?指,。定的公共宣传栏张】贴,
— :除经批准的自设广告!外,禁?止采用?。刻画、?喷,涂、胶贴等难以【清除的方《式进行广告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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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设置【牌,匾、商幌、》画廊:、标语牌、》指示牌等,应当符】合城市?。。市,容专业?。规划;尚未制定规划!的,应当符合当地】。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位置、【体量、数量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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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牌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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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牌】匾、商?。。幌、标语牌》、指:示牌、广《。告牌、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损毁的,应当!及时修复《、更新;到期、【废弃的,应》当及时拆《除
!第二十六条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城《市景观照明》规划:城市内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广场、绿—地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进行照—明,装饰景?观照明建设方案,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设计,并《经专家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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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城市》中,建筑工程、拆—迁工程、市政工程】等施工现场,应【当封:闭围挡、设立警示】。标志,采取防尘、】除尘措施禁》止,施工车辆带泥上【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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