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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 第十六条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进行市容管—理     !风景旅游城市和有条!件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城!市容貌标准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城市—中的道路、给排【水、供热、燃—气、:环卫设施、停车场、!照明、交通、人防】、供电、通讯、【园林绿化《、防洪、防震等【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其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负责维护,保【持完好、整洁 【 ?    城市中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已:建的架空管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步—改造 ? ? ? 第十八条城市中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美观 】。    》 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立面应当按照市】(州:)、:县(市)人民—政府规?定,定?。。。期清洗、粉刷和修饰!  》   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前,—应当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池?、草坪作为分—界涉及文物保—护的除外《 《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 第二十条》。禁止在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吊【挂或者堆放有—碍市容?的物品 《     【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地面、电杆或【者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 》 : 第二十【一条:占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开《设集贸市场、—摆摊经?营的:,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 ?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园林绿地挖掘、】取土、耕种》 第!二十:三条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利用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宣传品?等,:应当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零星【宣传:品应当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或者指定的公共宣!传栏:张贴 》     除经【批准的自设》广告外,禁止采用刻!画、喷涂、》胶贴等难以》清除的?方式进行广告宣传 ! 第二!十四条设置牌匾【、商幌、画》廊、:标语牌、《指,示牌等,应当符合城!市市容专业规划;】尚未制?定规划的,》应当符合当地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位置、体】量,、数量等要》求 :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牌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第二十五条牌【匾、商幌、标语牌】、指示牌、广—告牌、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损毁的】,应当及时修—复、更新;》到,期、废弃的,应当】及时拆?除 《 : ?第二十六条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城市景观【照明规划城》市内:。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广场、绿地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进行照】明装饰景观照明建设!方案,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设计,并—经专家论《证 【第二十七条城市【。中建筑工程》、拆迁工程》、市:政工程等《施工现场,应当封】闭围挡、《设立警示标志,【采取防尘《、除尘?措施:禁止施工车辆带泥】上,路,。行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