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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十—二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和【。责任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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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责任区和责任人按以!下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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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城市道?路、广场、桥梁【、地下通道》和其他公用设—施,由维《修养护单位或者清洁!作业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者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街道【办事处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的专】人负责;
— (三】)文:化,、体育、娱乐、游览!、公:园、绿地、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商《品,交易:、,展览、?宾馆、?餐饮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 (四—)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等?单位的管理区域,由!单位:自行:负,责;
! (五)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由使用《权人负责;
】 (六)】宗教活动场所由【管理:者负责;
【 》(七:)穿越?城市的铁路及—其管理区《域,,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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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河道及其沿》岸,由管理者负责】。
:。 , 《 ,前款规定以》外的:责任区、责任人,由!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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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责:任区划定后,—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责!任区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书?面告知?。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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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责任人应—当,保证责任区符合国家!或者本地城市容貌】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保持—环境卫生设施—整洁完?好对: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为,责《任人应当劝》阻、制?止,或?者报请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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