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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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和责任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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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责,任,区和责任人按以【下规定确定》
》 (一》。)城:市道路、广场、桥】梁、地下通道和其他!公用设施,》由维修养护单位或者!清洁作?业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者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街道—办事处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的专人负责!;,
】(三)文化、体育】、娱乐、《游览、公园、绿【。地、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商品交》易、展览、宾馆【、,。餐饮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 (【四)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等单位的管理区域】,由单位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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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由使用权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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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宗教活动场所由!管理者负责;—
】(七)穿越城—市的铁路及其管理】区域,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八)河道及其沿岸!,由管理者负责【
: —前款规定《以,。外的责任《区、责任人,由【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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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责任区划定后,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责任【区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书面告知【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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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责任人应【当保证责任区符合】国家或者本地城【市,。容貌: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保持环境卫生设!施整:。洁完好对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为,责任人应!当劝阻、制》止,或者《。报请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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