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建筑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368-2005 建标库

9  防火与疏散

9.1  一般规定

9.1.1  住宅建筑的周围环境应为灭火救援提供外部条件。

9.1.2  住宅建筑中相邻套房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9.1.3  当住宅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且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

    经营、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附设在住宅建筑中。

9.1.4  住宅建筑的耐火性能、疏散条件和消防设施的设置应满足防火安全要求。

9.1.5  住宅建筑设备的设置和管线敷设应满足防火安全要求。

9.1.6  住宅建筑的防火与疏散要求应根据建筑层数、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

    注:1当住宅和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应将住宅部分的层数与其他功能空间的层数叠加计算建筑层数。

        2当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超过3m时,应对这些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m进行层数折算,余数不足1.5m时,多出部分不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1.5m时,多出部分按1层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