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建筑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368-2005 建标库

8.3  采暖、通风与空调

8.3.1  集中采暖系统应采取分室(户)温度调节措施,并应设置分户(单元)计量装置或预留安装计量装置的位置。

8.3.2  设置集中采暖系统的住宅,室内采暖计算温度不应低于表8.3.2的规定:

8.3.3  集中采暖系统应以热水为热媒,并应有可靠的水质保证措施。

8.3.4  采暖系统应没有冻结危险,并应有热膨胀补偿措施。

8.3.5  除电力充足和供电政策支持外,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的住宅内不应采用直接电热采暖。

8.3.6  厨房和无外窗的卫生间应有通风措施,且应预留安装排风机的位置和条件。

8.3.7  当采用竖向通风道时,应采取防止支管回流和竖井泄漏的措施。

8.3.8  当选择水源热泵作为居住区或户用空调(热泵)机组的冷热源时,必须确保水源热泵系统的回灌水不破坏和不污染所使用的水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