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建筑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368-2005 建标库

8.2  给水排水

8.2.1  生活给水系统和生活热水系统的水质、管道直饮水系统的水质和生活杂用水系统的水质均应符合使用要求。

8.2.2  生活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城镇给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

8.2.3  生活饮用水供水设施和管道的设置,应保证二次供水的使用要求。供水管道、阀门和配件应符合耐腐蚀和耐压的要求。

8.2.4  套内分户用水点的给水压力不应小于0.05MPa,入户管的给水压力不应大于0.35MPa。

8.2.5  采用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住宅,配水点的水温不应低于45℃。

8.2.6  卫生器具和配件应采用节水型产品,不得使用一次冲水量大于6L的坐便器。

8.2.7  住宅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卧室。

8.2.8  设有淋浴器和洗衣机的部位应设置地漏,其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构造内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与生活排水管道连接时,在排水口以下应设存水弯,其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

8.2.9  地下室、半地下室中卫生器具和地漏的排水管,不应与上部排水管连接。

8.2.10  适合建设中水设施和雨水利用设施的住宅,应按照当地的有关规定配套建设中水设施和雨水利用设施。

8.2.11  设有中水系统的住宅,必须采取确保使用、维修和防止误饮误用的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