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建筑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368-2005 建标库

8.4  

8.4.1  住宅应使用符合城镇燃气质量标准的可燃气体。

8.4.2  住宅内管道燃气的供气压力不应高于0.2MPa。

8.4.3  住宅内各类用气设备应使用低压燃气,其入口压力必须控制在设备的允许压力波动范围内。

8.4.4  套内的燃气设备应设置在厨房或与厨房相连的阳台内。

8.4.5  住宅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内严禁设置液化石油气用气设备、管道和气瓶。十层及十层以上住宅内不得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8.4.6  住宅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内设置人工煤气、天然气用气设备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8.4.7  住宅内燃气管道不得敷设在卧室、暖气沟、排烟道、垃圾道和电梯井内。

8.4.8  住宅内设置的燃气设备和管道,应满足与电气设备和相邻管道的净距要求。

8.4.9  住宅内各类用气设备排出的烟气必须排至室外。多台设备合用一个烟道时不得相互干扰。厨房燃具排气罩排出的油烟不得与热水器或采暖炉排烟合用一个烟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