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建筑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368-2005 建标库

8  设备

8.1  一般规定

8.1.1  住宅应设室内给水排水系统。

8.1.2  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的住宅应设采暖设施。

8.1.3  住宅应设照明供电系统。

8.1.4  住宅的给水总立管、雨水立管、消防立管、采暖供回水总立管和电气、电信干线(管),不应布置在套内。公共功能的阀门、电气设备和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部件,应设在共用部位。

8.1.5  住宅的水表、电能表、热量表和燃气表的设置应便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