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设】备
【
8.1【 ,。 一般规定
—
》。
8.《1.1 《 住宅应设》室内给水《排,水系统
—
《8.1.2 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的】住宅应?设采暖?设施
8!.1.3 —住宅应设照明供电系!统,
8.】1.4 》住宅的?给水总立管》、,雨水立管、消防【立管、采暖供回水总!立管和电气、电信干!线(管)不应布【置在套内《公共功能的阀—门、电气设备和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部件应《设在:共用部?位
》
8.1.5【 , 住宅的水表—、电能?表、:热,量表和燃气表—的,设置应便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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