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039-2014 建标库

6.4    

6.4.1  医院生活热水用水量定额及其计算温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医院生活热水用水量定额宜符合表6.4.1的规定,医疗用水应根据工艺确定;

    2  医疗用热水温度应根据工艺确定,其他用途的热水水温宜按60℃设计。

表6.4.1  医院生活热水(60℃)用水量定额

6.4.2  医院生活热水系统的能源,宜采用废热和太阳能等。当采用太阳能或热泵时,宜采用可自动控制的其他辅助能源。

6.4.3  热水系统的水加热器宜采用无死水区且效率高的弹性管束、浮动盘管容积或半容积式水加热器。

6.4.4  医院热水系统的热水制备设备不应少于2台,当一台检修时,其余设备应能供应60%以上的设计用水量。

6.4.5  生活热水系统的水加热器出水温度不应低于60℃,系统回水温度不应低于50℃。

6.4.6  当冷、热水供水压力差超过0.02MPa时,宜设置平衡阀。

6.4.7  当淋浴或浴缸用水点采用冷、热混合水温控装置时,使用水点出水温度在任何时间均不应大于49℃。

6.4.8  热水系统任何用水点在打开用水开关后宜在5s~10s内出热水。

6.4.9  手术部集中刷手池的水龙头应采用恒温供水,且末端温度可调节,供水温度宜为30℃~35℃。

6.4.10  洗婴池的供水应防止烫伤或冻伤且为恒温,末端温度可调节,供水温度宜为35℃~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