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039-2014 建标库

6.3    

6.3.1  医院的宿舍区生活污水应直接排入城市污水排水管道,院区内的普通生活污废水有条件时,可直接排入城市污水排水管道。

6.3.2  下列场所应采用独立的排水系统或间接排放,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传染病门急诊和病房的污水应单独收集处理;

    2  放射性废水应单独收集处理;

    3  牙科废水宜单独收集处理;

    4  锅炉排污水、中心(消毒)供应室的消毒凝结水等,应单独收集并设置降温池或降温井;

    5  分析化验采用的有腐蚀性的化学试剂宜单独收集,并应综合处理后再排入院区污水管道或回收利用;

    6  其他医疗设备或设施的排水管道应采用间接排水;

    7  太平间和解剖室应在室内采用独立的排水系统,且主通气管应伸到屋顶无不良处。

6.3.3  室内卫生间排水系统宜符合下列要求:

    1  当建筑高度超过2层且为暗卫生间或建筑高度超过10层时,卫生间的排水系统可采用专用通气立管系统;

    2  公共卫生间排水横管超过10.00m或大便器超过3个时,宜采用环行通气管;

    3  卫生间器具排水支管长度不宜超过1.50m;

    4  浴缸宜采取防虹吸措施。

6.3.4  中心(消毒)供应室、中药加工室、口腔科等场所的排水管道的管径,应大于计算管径1~2级,且不得小于100.00mm,支管管径不得小于75.00mm。

6.3.5  排放含有放射性污水的管道应采用机制含铅的铸铁管道,水平横管应敷设在垫层内或专用防辐射吊顶内,立管应安装在壁厚不小于150.00mm的混凝土管道井内。

6.3.6  存水弯的水封高度不得小于50.00mm,且不得大于100.00mm。

6.3.7  医院地面排水地漏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浴室和空调机房等经常有水流的房间应设置地漏;

    2  卫生间有可能形成水流的房间宜设置地漏;

    3  对于空调机房等季节性地面排水,以及需要排放冲洗地面、冲洗废水的医疗用房等,应采用可开启式密封地漏;

    4  地漏应采用带过滤网的无水封直通型地漏加存水弯,地漏的通水能力应满足地面排水的要求;

    5  地漏附近有洗手盆时,宜采用洗手盆的排水给地漏水封补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