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039-2014 建标库

6.2    

6.2.1  医院生活给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有关规定。

6.2.2  医院生活用水量定额宜符合表6.2.2的规定。

表6.2.2  医院生活用水量定额

    注:1  医务人员的用水量包括手术室、中心供应等医院常规医疗用水;

        2  道路和绿化用水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确定。

6.2.3  锅炉用水和冷冻机冷却循环水系统的补充水等应根据工艺确定。

6.2.4  烧伤病房、中心(消毒)供应室等场所的供水,应根据医院工艺要求设置供水点。

6.2.5  下列场所的用水点应采用非手动开关,并应采取防止污水外溅的措施:

    1  公共卫生间的洗手盆、小便斗、大便器;

    2  护士站、治疗室、中心(消毒)供应室、监护病房等房间的洗手盆:

    3  产房、手术刷手池、无菌室、血液病房和烧伤病房等房间的洗手盆;

    4  诊室、检验科等房间的洗手盆;

    5  有无菌要求或防止院内感染场所的卫生器具。

6.2.6  采用非手动开关的用水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公共卫生间的洗手盆宜采用感应自动水龙头,小便斗宜采用自动冲洗阀,蹲式大便器宜采用脚踏式自闭冲洗阀或感应冲洗阀。

    2  护士站、治疗室、洁净室和消毒供应中心、监护病房和烧伤病房等房间的洗手盆,应采用感应自动、膝动或肘动开关水龙头。

    3  产房、手术刷手池、洁净无菌室、血液病房和烧伤病房等房间的洗手盆,应采用感应自动水龙头。

    4  有无菌要求或防止院内感染场所的卫生器具,应按本条第1款~第3款要求选择水龙头或冲洗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