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039-2014 建标库

5.14  病理科用房

5.14.1  病理科用房应自成一区,宜与手术部有便捷联系。

5.14.2  病理解剖室宜和太平间合建,与停尸房宜有内门相通,并应设工作人员更衣及淋浴设施。

5.14.3  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设置取材、标本处理(脱水、染色、蜡包埋、切片)、制片、镜检、洗涤消毒和卫生通过等用房;

    2  可设置病理解剖和标本库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