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039-2014 建标库

5.13  检验科用房

5.13.1  检验科用房位置及平面布置应符号下列要求:

    1  应自成一区,微生物学检验应与其他检验分区布置;

    2  微生物学检验室应设于检验科的尽端。

5.13.2  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设临床检验、生化检验、微生物检验、血液实验、细胞检查、血清免疫、洗涤、试剂和材料库等用房;

    2  可设更衣、值班和办公等用房。

5.13.3  检验科应设通风柜、仪器室(柜)、试剂室(柜)、防振天平台,并应有贮藏贵重药物和剧毒药品的设施。

5.13.4  细菌检验的接种室与培养室之间应设传递窗。

5.13.5  检验科应设洗涤设施,细菌检验应设专用洗涤、消毒设施,每个检验室应装有非手动开关的洗涤池。检验标本应设废弃消毒处理设施。

5.13.6  危险化学试剂附近应设有紧急洗眼处和淋浴。

5.13.7  实验室工作台间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2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