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039-2014 建标库

5.10  放射治疗科用房

5.10.1  放射治疗用房宜设在底层、自成一区,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防护标准的规定,其中治疗机房应集中设置。

5.10.2  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设治疗机房(后装机、钴60、直线加速器、γ刀、深部X线治疗等)、控制、治疗计划系统、模拟定位、物理计划、模具间、候诊、护理、诊室、医生办公、卫生间、更衣(医患分开设)、污洗和固体废弃物存放等用房;

    2  可设会诊和值班等用房。

5.10.3  治疗室内噪声不应超过50dB(A)。

5.10.4  钴60治疗室、加速器治疗室、γ刀治疗室及后装机治疗室的出入口应设迷路,且有用线束照射方向应尽可能避免照射在迷路墙上。防护门和迷路的净宽均应满足设备要求。

5.10.5  防护应按国家现行有关后装γ源近距离卫生防护标准、γ远距治疗室设计防护要求、医用电子加速器卫生防护标准、医用X射线治疗卫生防护标准等的规定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