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039-2014 建标库

5.11  核医学科用房

5.11.1  核医学科位置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自成一区,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防护标准的规定。放射源应设单独出入口。

    2  平面布置应按“控制区、监督区、非限制区”的顺序分区布置。

    3  控制区应设于尽端,并应有贮运放射性物质及处理放射性废弃物的设施。

    4  非限制区进监督区和控制区的出入口处均应设卫生通过。

5.11.2  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非限制区应设候诊、诊室、医生办公和卫生间等用房;

    2  监督区应设扫描、功能测定和运动负荷试验等用房,以及专用等候区和卫生间;

    3  控制区应设计量、服药、注射、试剂配制、卫生通过、储源、分装、标记和洗涤等用房。

5.11.3  核医学用房应按国家现行有关临床核医学卫生防护标准的规定设计。

5.11.4  固体废弃物、废水应按国家现行有关医用放射性废弃物管理卫生防护标准的规定处理后排放。

5.11.5  防护应按国家现行有关临床核医学卫生防护标准的规定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