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 放射科用房
5.8.1 放射科位置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在底层设置,并应自成一区,且应与门、急诊部和住院部邻近布置,并有便捷联系;
2 有条件时,患者通道与医护工作人员通道应分开设置。
5.8.2 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设放射设备机房(CT扫描室、透视室、摄片室)、控制、暗室、观片、登记存片和候诊等用房;
2 可设诊室、办公、患者更衣等用房;
3 胃肠透视室应设调钡处和专用卫生间。
5.8.3 机房内地沟深度、地面标高、层高、出入口、室内环境、机电设施等,应根据医疗设备的安装使用要求确定。
5.8.4 照相室最小净尺寸宜为4.50m×5.40m,透视室最小净尺寸宜为6.00m×6.00m。
5.8.5 放射设备机房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净高不应小于2.80m,计算机断层扫描(CT)室的门净宽不应小于1.20m,控制室门净宽宜为0.90m。
5.8.6 透视室与CT室的观察窗净宽不应小于0.80m,净高不应小于0.60m。照相室观察窗的净宽不应小于0.60m,净高不应小于0.40m。
5.8.7 防护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