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039-2014 建标库

5.8  放射科用房

5.8.1  放射科位置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在底层设置,并应自成一区,且应与门、急诊部和住院部邻近布置,并有便捷联系;

    2  有条件时,患者通道与医护工作人员通道应分开设置。

5.8.2  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设放射设备机房(CT扫描室、透视室、摄片室)、控制、暗室、观片、登记存片和候诊等用房;

    2  可设诊室、办公、患者更衣等用房;

    3  胃肠透视室应设调钡处和专用卫生间。

5.8.3  机房内地沟深度、地面标高、层高、出入口、室内环境、机电设施等,应根据医疗设备的安装使用要求确定。

5.8.4  照相室最小净尺寸宜为4.50m×5.40m,透视室最小净尺寸宜为6.00m×6.00m。

5.8.5  放射设备机房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净高不应小于2.80m,计算机断层扫描(CT)室的门净宽不应小于1.20m,控制室门净宽宜为0.90m。

5.8.6  透视室与CT室的观察窗净宽不应小于0.80m,净高不应小于0.60m。照相室观察窗的净宽不应小于0.60m,净高不应小于0.40m。

5.8.7  防护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