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039-2014 建标库

5.7  手术部用房

5.7.1  手术部的环境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的有关规定,手术部应分为一般手术部和洁净手术部洁净手术部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50333的有关规定设计。

5.7.2  手术部用房位置和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手术部应自成一区,宜与外科护理单元邻近,并宜与相关的急诊、介入治疗科、重症监护科(ICU)、病理科、中心(消毒)供应室、血库等路径便捷;

    2  手术部不宜设在首层;

    3  平面布置应符合功能流程和洁污分区要求;

    4  入口处应设医护人员卫生通过,且换鞋处应采取防止洁污交叉的措施;

    5  通往外部的门应采用弹簧门或自动启闭门。

5.7.3  手术部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手术室、刷手、术后苏醒、换床、护士室、麻醉师办公室、换鞋、男女更衣、男女浴室和卫生间、无菌物品存放、清洗、消毒、污物和库房等用房;

    2  可设洁净手术室、手术准备室、石膏室、冰冻切片、敷料制作、麻醉器械贮藏、教学、医护休息、男女值班和家属等候等用房。

5.7.4  手术室平面尺寸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根据需要选用手术室平面尺寸,平面尺寸不应小于表5.7.4的规定。

表5.7.4  手术室平面净尺寸

    2  每2间~4间手术室宜单独设立1间刷手间,可设于清洁区走廊内。刷手间不应设门。洁净手术室的刷手间不得和普通手术室共用。每间手术室不得少于2个洗手水龙头,并应采用非手动开关。

5.7.5  推床通过的手术室门,净宽不宜小于1.40m,且宜设置自动启闭装置。手术室可采用天然光源或人工照明,当采用天然光源时,窗洞口面积与地板面积之比不得大于1/7,并应采取遮阳措施。

5.7.6  手术室内基本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观片灯联数可按手术室大小类型配置,观片灯应设置在手术医生对面墙上;

    2  手术台长向宜沿手术室长轴布置,台面中心点宜与手术室地面中心点相对应。患者头部不宜置于手术室门一侧;

    3  净高宜为2.70m~3.00m;

    4  设置医用气体终端装置;

    5  采取防静电措施;

    6  不应有明露管线;

    7  吊顶及吊挂件应采取固定措施,吊顶上不应开设人孔;

    8  手术室内不应设地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