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039-2014 建标库

5.5  住院部用房

5.5.1  住院部应自成一区,设置单独或共用出入口,并应设在医院环境安静、交通方便处,与医技部、手术部和急诊部应有便捷的联系,同时应靠近医院的能源中心、营养厨房、洗衣房等辅助设施。

5.5.2  出入院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设登记、结算、探望患者管理用房;

    2  可设为患者服务的公共设施。

5.5.3  每个护理单元规模应符合本规范第3.2.1条的规定,专科病房或因教学科研需要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设传染病房时,应单独设置,并应自成一区。

5.5.4  护理单元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设病房、抢救、患者和医护人员卫生间、盥洗、浴室、护士站、医生办公、处置、治疗、更衣、值班、配餐、库房、污洗等用房;

    2  可设患者就餐、活动、换药、患者家属谈话、探视、示教等用房。

5.5.5  病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病床的排列应平行于采光窗墙面。单排不宜超过3床,双排不宜超过6床;

    2  平行的两床净距不应小于0.80m,靠墙病床床沿与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0.60m;

    3  单排病床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10m,双排病床(床端)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40m;

    4  病房门应直接开向走道;

    5  抢救室宜靠近护士站;

    6  病房门净宽不应小于1.10m,门扇宜设观察窗;

    7  病房走道两侧墙面应设置靠墙扶手及防撞设施。

5.5.6  护士站宜以开敞空间与护理单元走道连通,并应与治疗室以门相连,护士站宜通视护理单元走廊,到最远病房门口的距离不宜超过30m。

5.5.7  配餐室应靠近餐车入口处,并应有供应开水和加热设施。

5.5.8  护理单元的盥洗室、浴室和卫生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卫生间设于病房内时,宜在护理单元内单独设置探视人员卫生间。

    2  当护理单元集中设置卫生间时,男女患者比例宜为1:1,男卫生间每16床应设1个大便器和1个小便器。女卫生间每16床应设3个大便器。

    3  医护人员卫生间应单独设置。

    4  设置集中盥洗室和浴室的护理单元,盥洗水龙头和淋浴器每12床~15床应各设1个,且每个护理单元应各不少于2个。盥洗室和淋浴室应设前室。

    5  附设于病房内的浴室、卫生间面积和卫生洁具的数量,应根据使用要求确定,并应设紧急呼叫设施和输液吊钩。

    6  无障碍病房内的卫生间应按本规范第5.1.13条的要求设置。

5.5.9  污洗室应邻近污物出口处,并应设倒便设施和便盆、痰杯的洗涤消毒设施。

5.5.10  病房不应设置开敞式垃圾井道。

5.5.11  监护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重症监护病房(ICU)宜与手术部、急诊部邻近,并应有快捷联系;

    2  心血管监护病房(CCU)宜与急诊部、介入治疗科室邻近,并应有快捷联系;

    3  应设监护病房、治疗、处置、仪器、护士站、污洗等用房;

    4  护士站的位置宜便于直视观察患者;

    5  监护病床的床间净距不应小于1.20m;

    6  单床间不应小于12.00m2

5.5.12  儿科病房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设配奶室、奶具消毒室、隔离病房和专用卫生间等用房;

    2  可设监护病房、新生儿病房、儿童活动室;

    3  每间隔离病房不应多于2床;

    4  浴室、卫生间设施应适合儿童使用;

    5  窗和散热器等设施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5.5.13  妇产科病房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妇科应设检查和治疗用房。

    2  产科应设产前检查、待产、分娩、隔离待产、隔离分娩、产期监护、产休室等用房。隔离待产和隔离分娩用房可兼用。

    3  妇科、产科两科合为1个单元时,妇科的病房、治疗室、浴室、卫生间与产科的产休室、产前检查室、浴室、卫生间应分别设置。

    4  产科宜设手术室。

    5  产房应自成一区,入口处应设卫生通过和浴室、卫生间。

    6  待产室应邻近分娩室,宜设专用卫生间。

    7  分娩室平面净尺寸宜为4.20m×4.80m,剖腹产手术室宜为5.40m×4.80m。

    8  洗手池的位置应使医护人员在洗手时能观察临产产妇的动态。

    9  母婴同室或家庭产房应增设家属卫生通过,并应与其他区域分隔。

    10  家庭产房的病床宜采用可转换为产床的病床。

5.5.14  婴儿室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邻近分娩室;

    2  应设婴儿间、洗婴池、配奶室、奶具消毒室、隔离婴儿室、隔离洗婴池、护士室等用房;

    3  婴儿间宜朝南,应设观察窗,并应有防鼠、防蚊蝇等措施;

    4  洗婴池应贴邻婴儿间,水龙头离地面高度宜为1.20m,并应有防止蒸气窜入婴儿间的措施;

    5  配奶室与奶具消毒室不应与护士室合用。

5.5.15  烧伤病房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设在环境良好、空气清洁的位置,可设于外科护理单元的尽端,宜相对独立或单独设置;

    2  应设换药、浸浴、单人隔离病房、重点护理病房及专用卫生间、护士室、洗涤消毒、消毒品贮藏等用房;

    3  入口处应设包括换鞋、更衣、卫生间和淋浴的医护人员卫生通过通道;

    4  可设专用处置室、洁净病房。

5.5.16  血液病房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血液病房可设于内科护理单元内,亦可自成一区。可根据需要设置洁净病房,洁净病房应自成一区。

    2  洁净病区应设准备、患者浴室和卫生间、护士室、洗涤消毒用房、净化设备机房。

    3  入口处应设包括换鞋、更衣、卫生间和淋浴的医护人员卫生通道。

    4  患者浴室和卫生间可单独设置,并应同时设有淋浴器和浴盆。

    5  洁净病房应仅供一位患者使用,洁净标准应符合本规范第7.5.4条规定,并应在入口处设第二次换鞋、更衣处。

    6  洁净病房应设观察窗,并应设置家属探视窗及对讲设备。

5.5.17  血液透析室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可设于门诊部或住院部内,应自成一区;

    2  应设患者换鞋与更衣、透析、隔离透析治疗、治疗、复洗、污物处理、配药、水处理设备等用房;

    3  入口处应设包括换鞋、更衣的医护人员卫生通过通道;

    4  治疗床(椅)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1.20m,通道净距不宜小于1.3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