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039-2014 建标库

5.4  感染疾病门诊用房

5.4.1  消化道、呼吸道等感染疾病门诊均应自成一区,并应单独设置出入口。

5.4.2  感染门诊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分诊、接诊、挂号、收费、药房、检验、诊查、隔离观察、治疗、医护人员更衣、缓冲、专用卫生间等功能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