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039-2014 建标库

5.3  急诊部用房

5.3.1  急诊部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自成一区,应单独设置出入口,便于急救车、担架车、轮椅车的停放;

    2  急诊、急救应分区设置;

    3  急诊部与门诊部、医技部、手术部应有便捷的联系;

    4  设置直升机停机坪时,应与急诊部有快捷的通道。

5.3.2  急诊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设接诊分诊、护士站、输液、观察、污洗、杂物贮藏、值班更衣、卫生间等用房;

    2  急救部分应设抢救、抢救监护等用房;

    3  急诊部分应设诊查、治疗、清创、换药等用房;

    4  可独立设挂号、收费、病历、药房、检验、X线检查、功能检查、手术、重症监护等用房;

    5  输液室应由治疗间和输液间组成。

5.3.3  当门厅兼用于分诊功能时,其面积不应小于24.00m2

5.3.4  抢救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抢救室应直通门厅,有条件时宜直通急救车停车位,面积不应小于每床30.00m2,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40m;

    2  宜设氧气、吸引等医疗气体的管道系统终端。

5.3.5  抢救监护室内平行排列的观察床净距不应小于1.20m,有吊帘分隔时不应小于1.40m,床沿与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1.00m。

5.3.6  观察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平行排列的观察床净距不应小于1.20m,有吊帘分隔时不应小于1.40m,床沿与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1.00m;

    2  可设置隔离观察室或隔离单元,并应设单独出入口,入口处应设缓冲区及就地消毒设施;

    3  宜设氧气、吸引等医疗气体的管道系统终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