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039-2014 建标库

5.2  门诊部用房

5.2.1  门诊部应设在靠近医院交通入口处,应与医技用房邻近,并应处理好门诊内各部门的相互关系,流线应合理并避免院内感染。

5.2.2  门诊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公共部分应设置门厅、挂号、问讯、病历、预检分诊、记账、收费、药房、候诊、采血、检验、输液、注射、门诊办公、卫生间等用房和为患者服务的公共设施;

    2  各科应设置诊查室、治疗室、护士站、污洗室等;

    3  可设置换药室、处置室、清创室、X线检查室、功能检查室、值班更衣室、杂物贮藏室、卫生间等。

5.2.3  候诊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门诊宜分科候诊,门诊量小时可合科候诊;

    2  利用走道单侧候诊时,走道净宽不应小于2.40m,两侧候诊时,走道净宽不应小于3.00m;

    3  可采用医患通道分设、电子叫号、预约挂号、分层挂号收费等方式。

5.2.4  诊查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双人诊查室的开间净尺寸不应小于3.00m,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00m2

    2  单人诊查室的开间净尺寸不应小于2.50m,使用面积不应小于8.00m2

5.2.5  妇科、产科和计划生育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自成一区,可设单独出入口。

    2  妇科应增设隔离诊室、妇科检查室及专用卫生间,宜采用不多于2个诊室合用1个妇科检查室的组合方式。

    3  产科和计划生育应增设休息室及专用卫生间。

    4  妇科可增设手术室、休息室;产科可增设人流手术室、咨询室。

    5  各室应有阻隔外界视线的措施。

5.2.6  儿科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自成一区,可设单独出入口。

    2  应增设预检、候诊、儿科专用卫生间、隔离诊查和隔离卫生间等用房。隔离区宜有单独对外出口。

    3  可单独设置挂号、药房、注射、检验和输液等用房。

    4  候诊处面积每患儿不应小于1.50m2

5.2.7  耳鼻喉科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增设内镜检查(包括食道镜等)、治疗的用房;

    2  可设置手术、测听、前庭功能、内镜检查(包括气管镜、食道镜等)等用房。

5.2.8  眼科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增设初检(视力、眼压、屈光)、诊查、治疗、检查、暗室等用房;

    2  初检室和诊查室宜具备明暗转换装置;

    3  宜设置专用手术室。

5.2.9  口腔科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增设X线检查、镶复、消毒洗涤、矫形等用房;

    2  诊查单元每椅中距不应小于1.80m,椅中心距墙不应小于1.20m;

    3  镶复室宜考虑有良好的通风;

    4  可设资料室。

5.2.10  门诊手术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门诊手术用房可与手术部合并设置;

    2  门诊手术用房应由手术室、准备室、更衣室、术后休息室和污物室组成。手术室平面尺寸不宜小于3.60m×4.80m。

5.2.11  门诊卫生间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卫生间宜按日门诊量计算,男女患者比例宜为1:1;

    2  男厕每100人次设大便器不应小于1个、小便器不应小于1个;

    3  女厕每100人次设大便器不应小于3个;

    4  应按本规范第5.1.13条的要求设置。

5.2.12  预防保健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设宣教、档案、儿童保健、妇女保健、免疫接种、更衣、办公等用房;

    2  可增设心理咨询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