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039-2014 建标库

5  建筑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  主体建筑的平面布置、结构形式和机电设计,应为今后发展、改造和灵活分隔创造条件。

5.1.2  建筑物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门诊、急诊、急救和住院应分别设置无障碍出入口;

    2  门诊、急诊、急救和住院主要出入口处,应有机动车停靠的平台,并应设雨篷。

5.1.3  应设置具有引导、管理等功能的标识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标识系统可采用多种方式实现;

    2  标识导向分级宜按表5.1.3设置。

表5.1.3  医院标识导向分级

5.1.4  电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二层医疗用房宜设电梯;三层及三层以上的医疗用房应设电梯,且不得少于2台。

    2  供患者使用的电梯和污物梯,应采用病床梯。

    3  医院住院部宜增设供医护人员专用的客梯、送餐和污物专用货梯。

    4  电梯井道不应与有安静要求的用房贴邻。

5.1.5  楼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楼梯的位置应同时符合防火、疏散和功能分区的要求;

    2  主楼梯宽度不得小于1.65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8m,高度不应大于0.16m。

5.1.6  通行推床的通道,净宽不应小于2.40m。有高差者应用坡道相接,坡道坡度应按无障碍坡道设计。

5.1.7  50%以上的病房日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的有关规定。

5.1.8  门诊、急诊和病房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

5.1.9  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诊查室不宜低于2.60m;

    2  病房不宜低于2.80m;

    3  公共走道不宜低于2.30m;

    4  医技科室宜根据需要确定。

5.1.10  医院建筑的热工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的有关规定。

5.1.11  病房的允许噪声级和隔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的规定。

5.1.12  室内装修和防护宜符合下列要求:

    1  医疗用房的地面、踢脚板、墙裙、墙面、顶棚应便于清扫或冲洗,其阴阳角宜做成圆角。踢脚板、墙裙应与墙面平。

    2  手术室、检验科、中心实验室和病理科等医院卫生学要求高的用房,其室内装修应满足易清洁、耐腐蚀的要求。

    3  检验科、中心实验室和病理科的操作台面应采用耐腐蚀、易冲洗、耐燃烧的面层。相关的洗涤池和排水管亦应采用耐腐蚀材料。

    4  药剂科的配方室、贮药室、中心药房、药库均应采取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

    5  太平间、病理解剖室均应采取防虫、防雀、防鼠以及防其他动物侵入的措施。

5.1.13  卫生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患者使用的卫生间隔间的平面尺寸,不应小于1.10m×1.40m,门应朝外开,门闩应能里外开启。卫生间隔间内应设输液吊钩。

    2  患者使用的坐式大便器坐圈宜采用不易被污染、易消毒的类型,进入蹲式大便器隔间不应有高差。大便器旁应装置安全抓杆。

    3  卫生间应设前室,并应设非手动开关的洗手设施。

    4  采用室外卫生间时,宜用连廊与门诊、病房楼相接。

    5  宜设置无性别、无障碍患者专用卫生间。

    6  无障碍专用卫生间和公共卫生间的无障碍设施与设计,应符合现行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有关规定。

5.1.14  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应分别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