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建筑设计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314-2015 建标库

16  体育建筑

16.0.1  体育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适应体育赛事业务信息化的需求;

    2  应具备体育赛事和其他多功能使用环境设施的基础保障;

    3  应满足体育建筑物业规范化运营管理的需求。

16.0.2  体育建筑智能化系统应按表16.0.2的规定配置,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体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351的有关规定。

表16.0.2  体育建筑智能化系统配置表

    注:●-应配置;⊙-宜配置;○-可配置。

16.0.3  信息化应用系统的配置应满足体育建筑业务运行和物业管理的信息化应用需求。

16.0.4  信息接入系统应满足体育建筑各类信息通信业务的需求。

16.0.5  用户电话交换系统应满足体育赛事和其他应用功能对通信的需求,并应为观众、运动员、体育赛事主办者、新闻媒体等提供便捷、高效、可靠的通信服务。

16.0.6  信息网络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为体育赛事组委会、新闻媒体和场馆运营管理者等提供安全、有效的信息服务;

    2  应满足体育建筑内信息通信的要求;

    3  应兼顾场(馆)赛事期间使用和场(馆)赛后多功能应用的需求,并为场(馆)信息系统的发展创造条件。

16.0.7  有线电视系统应为体育赛事功能的电视转播、现场影像采集及回放、赛事统计等应用系统预留互联接口。

16.0.8  公共广播系统应在比赛场地和观众看台区外的公共区域和工作区等区域配置,宜与比赛场地和观众看台区的赛事扩声系统互相独立配置,公共广播系统与赛事扩声系统之间应实现互联,并可在需要时实现同步播音。

16.0.9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对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应满足体育赛事和其他活动功能分区的需要。

16.0.10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与体育建筑的等级、规模相适应。